关注劳动纠纷 年关岁末话维权
片花:受内外部经济环境影响,今年(2009年)以来,各地劳动纠纷案件明显激增。劳动双方权利保障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复杂的劳动关系如何理清,劳动纠纷后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敬请关注经济之声《二号经济庭》特别策划之关注劳动纠纷,年关岁末话维权。
听众朋友,大家好!大家都知道,受今年的大环境影响,很多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不勒紧裤腰带。随着企业效益的波动和人员的流动,据我们所知,全国各地由于劳动争议而引发的案件和诉讼也出现了一个激增的趋势。这其中既有劳动者诉用人单位侵权的问题,也有用人单位反诉劳动者叫苦不迭的情况。所以在年关将至之际,我们《二号经济庭》为大家带来一个系列的话题,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何防止和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问题。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厅的法官黄彩相。黄法官也是在劳动争议方面非常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一位法官。
记者:您好,黄法官!
黄彩相: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很高兴今天能结合个人审判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跟大家讲述一下劳动争议的防范和处理。
记者:我简单的看了一下黄法官给我们带来的一系列案件。我对它们的感觉就是看似都很小,但是里面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非常关键的一些细节。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如果你不是亲身经历或者法官给我们讲述,我自己包括作为二号经济庭的主创人员,做了很多这样的案件,发现有些事情是防不胜防,也是无法预料的。
案例:如果一名员工被单位解职,他的权益该怎样维护。尤其是当初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而没有签定合同,那么工作当中发放的资金算不算用工的一种证明。
记者:这个案件能不能跟我们简单评述一下,它反映的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
黄彩相:这类案件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中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也可以说是主要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认定。这个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最前提的一个问题。就是说,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话,它很难发生一些后续的,劳动争议方面中涉及的一些权利和审理的程序问题。那么这类案子当中,主要涉及到的双方之间没有签劳动合同,所以引发了到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其中大家可以注意到有这样几个关键的点。我以前处理过相似的案件,可以说一下。第一个就是这个公司在6月份的时候给个人发了8000多块钱,双方争议的就是这8000多块钱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是公司的慰问金呢,还是扣完税的工资的问题。第二个就是7月份的时候,单位给个人分派了一些工作任务,包括参与一些单位的项目的工作,那么这些工作到底是像单位所说的我们是属于一个磨合考察的一个事项,还是说我是入职到这个单位之后,从事单位的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这两个是双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除此之外,这个案件本身,除了发工资,包括分配一些工作任务的安排决定,其他的相关的事实比较少。那么这个就会涉及到我们实践当中如何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因为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很多权利义务方面,包括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就比较难以界定。
记者:就像您说的,我想提一个概念,就是说,我们学法律的都知道,法律上一定要分清两个概念,一个是事实,一个是法律事实。所谓的法律事实,是法院判案去认定一个案件真相的基础,也就是说它是需要证据的。像这种情况其实很普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包括现在很多在私营企业,这种情况都特别普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一个口头协议,然后劳动者也觉得,老板都这么赏识我,给你一些理由没有在当时签订合同,他们也不好意思去提。
黄彩相:对,可能碍于一些面子,包括个人关系上面。所以很多东西都没有落到书面上。这样的话会给后续的一些,包括如何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以及维权方面,带来不小的障碍。
记者:嗯,就像这个情况。蜜月期的时候大家怎么说都好,但一旦出现纠纷了,扯到法院了,那肯定法院会依据自己认定的事实,不管劳动者多委屈或者是怎么样,来认定最终的劳动关系和权利归属。那么,案件中8000块钱到底是慰问金,是公司一种人道主义的给予,还是说是一种正常劳动关系的反映?最后,法院是怎么认定的?依据什么?
黄彩相:这个案子本身应该来说发生的时候比较特殊,公司发钱的时间正好跟汶川地震(发生的)是比较接近的,这个当事人老家也是四川的。所以这个就涉及到钱可能成为公司的抗辩事由。在审理过程当中,我们是这样考虑的,一个是钱本身发放的方式是建立银行账户,第二个是发放的数额方面,有零有整,甚至包括几毛几分。这个与通常的常理是不符的。一般来说,如果要真正的给慰问金,可能是通过现金或者其他比较直接的方式。另外一个就是说,公司在发放慰问金之前,这个当事人也在公司应聘过,双方在应聘的登记表当中签署过一些东西,比如说经过面试了,来到你这个单位工作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钱对于个人的主张还是能够予以采信的。第二个是结合公司在7月份给当事人安排了工作,参与了整个公司的项目业务,这个过程当中公司也提供了笔记本、设计图纸这些完成工作需要的劳动条件。从这个角度来说,双方在这个期间应当来说建立一个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原则上做这个认定,考虑到在相对较长的这几个月,公司与个人属于何种关系,用人单位自己应该有一定注意的义务。如果说个人确实不属于你这个单位的正式员工或者说相关人员的话。在参与整个公司业务的过程当中,公司需要明确双方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片花:受内外部经济环境影响,今年以来,各地劳动纠纷案件明显激增。劳动双方权利保障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复杂的劳动关系如何理清,劳动纠纷后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敬请关注《二号经济庭》特别策划之关注劳动纠纷,年关岁末话维权。
记者:也就是说,原本这个案件我的理解是因为缺乏法律支持的正规的书面证据,劳动者维权可能很困难。但通过您告诉我的这个结果,包括您刚才所说的法院认定过程中考虑的这些因素,我倒觉得我们的法律其实对于现在的这种劳动者就业形势以及现实中的一些情况,像刚才我们说的,劳动者可能签合同的时候是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他觉得老板录用了,有时候合同方面也是知道是这样,但是没有办法。法院对于这些现实情况给与了非常全面的考虑和人性化的处理。请您最后跟我们说一下类似这样的案件,比如说劳动关系没有合同的支持,包括企业因此否认劳动关系的案件的情况下如何来判断这种关系?如果真的是劳动者受到了委屈,比如说结合这个案子,法院一般情况下考虑的因素都有哪些?
黄彩相:这个案件本身从个人角度提供的证据还是相对比较有利的,在其他的案件中可能就会涉及到有些个别的劳动者要求确认跟某一个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任何的证据,只有他自己的一个陈述。
记者:对于实际已经成立的劳动关系,个人应该怎样去举证呢?请您给大家一些实实在在的建议,哪些是法院会采信的证据?
黄彩相:具体的情况比较多,可能会涉及到你的工作牌是不是盖有单位公章,进出的进门卡什么的,包括一些
考勤的纪录或者说给你发放相关款项的银行的纪录,还包括给你提供的某些单位特有的一些劳动条件方面的一些器材或者一些文件,包括图纸这些。当然,劳动者所能提供的这些证据本身来说,应该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大部分东西都是用人单位所保管的。那么我们会具体结合他提供的这些零星片断的证据,还有双方的一些陈述,然后综合考虑。这个过程是比较复杂的。
记者:反正我作为一个劳动者,我听完黄法官给我的讲解,最大的感受是第一,尽量去规避这种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另外,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细节,刚才我注意到黄法官说到工作牌、考勤记录,当你没有得到一个正式的合同的时候,你可以把工作牌、
考勤记录留下,偷偷的复印一份,以备不时之需。总的来说,就是从一个细节的角度去佐证,在没有正式合同的情况下,为将来维权作一个准备。
黄彩相:起到一个辅助的作用。现在劳动合同法针对这种问题,就是这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了一些规制,比如说支付2倍工资,超过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都是为了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去保护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因为从我们以前的初步统计,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真正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到10%。这个比例相对是比较低的。
黄彩相:这个数据有点低了,出乎意料了,低的确实出乎意料了。这是关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案子。我们听完了这个是否签订合同对于劳动关系纠纷解决的故事,来听下一个案件故事。是跟合同签署的内容有关的问题。
男:老婆,我有新工作了。试用期一个月。
女:那太好了,你好好干,现在工作不好找,有这样好待遇的公司更难得了。
男:对,我知道。
公司:经过公司对你一个月的考察,很遗憾地通知你,不能和你签订正式的合同。因为我们发现你不能胜任这个岗位。
男:老总,我工作很努力,有需要也是经常加班,哪一点不合格呢?
公司:这是公司的决定,不是我一个人的意见,没办法。
男:法官,我要求公司支付我一个月上班期间工资和加班费。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是14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另外还有住房补贴。
公司:法官,这个人在人事岗位工作,原来的劳动合同被他拿走了,这个合同是他自己打印并盖章的,公司和他并没有这样约定。你看,住房补贴什么的是手写的,都没有加盖印章。他的上级月工资也才9000多,怎么可能他试用期有14000元的工资呢。很明显,是因为公司没有正式聘用他,他利用职务之便,报复公司。
记者:这个案子能不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黄法官?当时具体是一个怎么样的情况,好像我听的意思是说人事部门主管这样在公司中处于特定职位的人会掌握着公司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据,比如说签章这样的东西。在产生一些纠纷的时候会给公司带来一些扯不清的东西,包括以前在我们节目中也会遇到听众咨询说:“哎呀,我们公司的财务走了,拿着我们的章走了,他会不会拿着章跟别的公司签约什么的。”这种情况,具体涉及到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当当事人的身份很特殊,他又主张维权的时候,对于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文件,法庭如何去认定它的效力。包括这个案子,您能不能点评一下?
黄彩相:大家听完了这个剧情的介绍之后,整个双方的争议围绕着对于这个有单位印章的这份劳动合同,包括底下附注的手写的一部分内容,如何去看待的问题?这个涉及到刚才前面所讲到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有一定差距的问题。从原则上,如果说盖有单位印章的,跟相关人员签署的合同和法律文件,应该来说原则上可以认定它,就是双方约定的这一层事实。它的效力是能够得到确认的。这个案子之所以特殊是因为本身劳动者身份的问题,因为他是作为一个人事岗位的主管,他本身在自己工作的范畴之内存在着便利。但这个案子本身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当事人虽然是人事部门的主管,用人单位的印章并不属于他保管,这个印章是其他员工保管的。这个就涉及到用人单位平时在印章的管理方面确实需要注意的。现在这个用人单位只是怀疑产生纠纷的合同上的印章是不是人家偷盖的。从已经盖完章的合同内容角度来说,可能有时候并不好区分有没有伪造的可能,比如说合同里面谈到工资一万,还是八千,到底哪一个是原来双方真实的意思,这个就不好说。这就会涉及到一个证据本身它所带来的一种认定的法律事实以及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记者:这个案子最后怎么判的?法院对于这种特殊身份的人,比如说原来是总经理、财务,是会计,在一些重要的证据上的认定上,这种特殊身份,是法律要考虑的因素和范畴吗?
黄彩相:这个身份当然要考虑。就是说有没有可能存在利用职位之便盖章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完全忽略。我们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就需要结合它本身,包括印章或其他的这些是不是当事人保管的。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不是他保管的,那么用人单位应该证明他有去偷盖或者说去跟别人串通来加盖印章的行为。因为要不然的话,当事人确实是一个劳动者,你不能说因为身份特殊,在这个岗位,有可能平时有用到印章的情况,你就说他签订的任何东西都是假的,也不能完全这么去看。那么这个就会涉及到我们会审查当事人有没有用印章的便利,当然这部分便利不能随随便便的去认定。只要是他有接触的可能,他就有这方面的便利。这就是为什么刚我要提示用人单位在印章的管理方面确实是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最好是专人保管,然后每次签的是什么文件,盖的是什么内容的合同,都需要做一些备注。这样就可以避免双方之间在这方面存在一些扯皮。另外,这个案子当中还涉及到合同当中手写的、附注的这些部分。这个案子刚才大家也听了,有一个情况是关于住房补贴或者其他一些福利待遇,比如说我们平时遇到的车、房子等相关的待遇就可能会在合同当中有附注。
记者:就是说,我也经常看到一些在法院的案件中,我见的也非常多,出示的证据里有非常规范的四号字的合同,后面写了一些字,写的是我们约定怎样怎样,都是手写的、复印件、盖签章,包括签名什么的,签骑缝字、盖骑缝章的。这种东西其实挺常见的,这种东西是不是法律上对于手写和打印的合同在形式上有认定的规定吗?
黄彩相:本身从形式上没有专门的规定,不能说因为在打印的合同上有手写的部分,就否定它的效力,不是这个意思。法院会考虑这部分手写的是不是双方当时约定的时候落款签字之前就存在的。如果说之前不存在,那么有可能存在事后一方私自添加的问题。就像刚才前面涉及到的,实际上在双方盖章签字落款日期下方另行注了一部分,这部分手写的内容是其中一方自己书写的,没有对方的一个确认。那么这个就需要从内容方面进一步去审查,关于给你的其他福利待遇是不是单位本身所常有的,如果说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那么这方面的效力会被否定。当然在这个效力否定过程中,民事案件当中也并不一定直接去认定这部分内容造假。只是去确实它对于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至于说是不是造假,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其他性质的问题。
记者:这个案件我觉得归纳起来就是涉及到合同规范的签订当中有特定身份的人。签这份合同如果产生纠纷时的效力问题。像刚才的案例一样,最后能不能给我们一些小建议,比如说第一是用人单位印章的管理。另外劳动者方面,比如说我是一个会计,难道意味着我的维权就会充满艰辛险阻吗?包括最后这个案子,特想知道谁赢了。
黄彩相:最后,个人这方是胜诉的。确认了这份劳动合同的前面部分,手写的那部分没有确认。前面那部分关于工资的约定时得到确认的。因为刚才也提到了,本身这个印章不是劳动者本身保管的。那么这样的话,用人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与别人有串通的行为,包括他去实施偷盖的情况。而且结合这个工资并不是过分的高,这个也是需要在合理的考虑范围之内。这样最终确认这部分合同具有效力。
记者:如果我是财务顾问或者法律顾问,多问一句,如果这章真在我手里,那么我如果为将来做一个保险的考虑,我跟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以至于将来出现公司质疑的时候,我能够很轻易的把自己摘清楚。
黄彩相:如果说劳动者在一些特殊岗位的,保管印章的。在跟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能够让的上一级,主管的人员签名或者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这样实际上,因为自己本身有这方面便利的话,这样你签署或者盖的章,事后双方可能会扯皮。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就需要提前,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完全可以让自己的主管,甚至其他相关的人员,单位的管理人员来对你的这份合同确认、签字。最有效的就是让法定代表人或者上一级的主管给你签字,在签章的底下签个字。因为从认定的角度来说,有时候对盖有印章的合同进行确认,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个证明标准的问题。严格来说,应该是你盖完章,得有人来签字。在通常的过程当中,很多单位本身签字这方面做的并不是很到位,所以也不能一概否定没有签字的、只带有单位公章的这些书面证据无效。
记者:也就是说,保险起见,一句话,就是这些从事这特殊职位的人员,不管你的职位是高是低,你的职位很特殊,第一是说手写的合同,补充的协议要写在明显的地方。然后,双方都确认。另外,在盖章之后,毕竟你的身份很特殊,一定要找上一级的主管部门或者说相关的有分量的人员进行确认。别到时候出现纠纷以后,发现这人已经离职了,他不是公司的人也比较麻烦。好,这个案子我们就说到这。
您现在收听的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为您播出的《二号经济庭》,在这期节目中我们邀请到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厅的黄彩相法官,给我们讲述了有关年终岁末一系列不同特点,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非常重要和有启示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些案例和评析。在下期节目中,我们还将邀请黄法官就有关民事劳动争议的这种案件给我们带来精彩的案例点评。谢谢您,黄法官! (经济之声《二号经济庭》播出 黄燕宁供稿)
门禁|
指纹门禁|
考勤门禁|
门禁系统|
食堂刷卡机|
监控|
一卡通
文章评论(0条评论)
登录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