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能源之星在2006年出台世界上第一项(也是唯一一项)电池充电器系统(BCS)能效标准以来,该标准一直没有大的变动。由于不同的电池具有不同的化学反应方法、电压和充电曲线,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许多认证机构将BCS的能效规范工作暂时搁置一旁,集中精力处理比较容易的能效项目。但随着加州能源委员会(CEC)、美国能源部(DoE)和能源之星之间最新工作计划的展开,这一情况将要发生变化。
CEC在制定强制性BCS能效标准方面走得最远,一经批准后,该标准将成为加州“电器效率法规”(Title20)的组成部分。
根据由太平洋天然气与电力公司(PG&E)和加州其他电力企业赞助并由Ecos Consulting撰写的一份报告,加州的住宅、办公场所、零售商店、医疗机构和仓库所使用的1.7亿件产品中都采用了电池充电器。令人遗憾的是,电池充电器所消耗的全部电力中只有40%实际用于电池对可充电产品供电。该报告经过计算认为,如果CEC采用提议标准,加州每年将节省2,700百万度(GWh)电量,足够390,000个家庭使用一年。
提议标准同时涵盖消费类BCS和非消费类BCS,并将它们分为小型BCS和大型BCS。小型BCS包括手机、无绳电话、笔记本电脑、个人护理电器、个人电动交通工具、便携式照明装置、电动工具、便携式电子应急照明灯、手持式条形码扫描仪和双向无线电对讲机。提议能效标准的具体细节如下表1所示。
衡量指标 | 要求 |
24小时充电和维持电量(Wh) ECM | 小于或等于: |
维持功率 | 小于或等于:0.5 W |
无电池功率 | 小于或等于:0.3 W |
功率因数 | 取决于输入电流大小 |
资料来源:加州能源委员会
如果交流RMS输入电流大于1安培,则要求功率因数必须为0.9。而且,不包括感应式充电器和紧急出口指示灯。小型BCS提议标准的生效日期为2012年。
对于大型BCS(单相和三相升降车),提议分两个阶段实施,如下面表2*所示。
|
| Tier 1 | Tier 2 |
充电返回系数 | 100%, 80% DOD | 1.05≤Crf≤1.15 | 1.05≤Crf≤1.10 |
40% DOD | 1.05≤Crf≤1.20 | 1.05≤Crf≤1.15 | |
电源转换效率 | 大于或等于:84% | 大于或等于: 89% | |
功率因数 | 大于或等于:0.85 | 大于或等于: 0.95 | |
维持功率 | 小于或等于:75 W | 小于或等于:10 W | |
无电池功率 | 小于或等于:20 W | 小于或等于:10 W |
资料来源:加州能源委员会
充电返回系数是指充电周期内返回电池的安培小时(Ah)数与放电周期内电池提供的安培小时(Ah)数的比值。DOD是指放电深度。Tier 1的提议生效时间为2012年,Tier 2则于2013年生效。
CEC所设定的审批时限相当紧迫,计划在2011年1月份之前公布终稿,以征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并阅读内容涵盖BSC问题、潜在节能量和提议BCS能效标准的“法规与标准改进”(CASE)计划报告的副本,请访问:http://www.energy.ca.gov/appliances/battery_chargers/documents/2010-10-11_workshop/2010-10-11_Battery_Charger_Title_20_CASE_Report_v2-2-2.pdf
CEC正在征询利益相关者对提议能效标准的意见反馈。征询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4日下午5:00。详情请访问:http://www.energy.ca.gov/appliances/battery_chargers/notices/index.html
下期博客 - 美国能源部最近在BCS能效标准方面的活动情况
* 由于缺乏正式的测试方法和测试数据,本次提议并未将电动汽车充电器涵盖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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