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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民用机场建设发展需要,保证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质量,由总局机场司组织编写的《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现批准《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3-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5-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7-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8-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0-2004)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1-2004)等八项规范为推荐性民用航空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