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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度 17
    2010-4-1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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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说网络实名制的可能性越大,真是文明社会最伟大的一次革命那!那个谁来着?最先提出实名制的清华大学教兽李希光,太有才了,我崇拜得要向你那充满智慧和仁慈的先进的脑袋上,献上我精心制作的礼物。这个礼物经过多道工序 ( 消化 ) 运作,经过千千万万的员工 ( 细菌 ) 的精心挑选才形成,最后从某个门出来,出来的成品——米共——我要庄重地泼洒在李希光教兽的头上。当然,现在还有更多伟大英明的人加入到推动网络实名制光荣事业中来。不少实名制先驱正在作为急先锋,在各种范围内不断试点推广。我国全面推广网络实名制的伟大事业看来即将来临。为了表示对这些人类精英的尊重,我建议大家一起往这些精英头上泼洒富含有机成分和无机成分的米共,否则不足以表示我们的崇高敬意! 网络实名制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最伟大进步之一,堪与伟大的文化大革命相提并论,能与伟大的欧洲中世纪媲美!个人的隐私权是一种卑鄙的权利,是一种无耻的权利,所以应该坚决打击! 受到网路实名制的启发,我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解放,我想到了一个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的一个设想——我认为我国同时应该实行裸体制。 与实名制的道理一样,人应该勇敢地袒露自己的躯体。身体有什么缺陷,不应该通过衣服隐藏起来。裸体制对于打击性犯罪分子也有极大的好处。比如说,男人如果对女人有非分之想,在裸体的情况下,其生理反应大家都能看见,这样就能预先做出监控和警示,公安有这份资料,要破案性犯罪有关的案子就方便多了。裸体制对应建立公民的性诚信也很有用。比如说,男人如果对女人有想法,裸体情况下就不能隐藏了,这样再也无法做伪君子了。所以裸体制对保护广大女同胞的利益是有好处的。性应该是诚实的,有什么想法就应该表现出来,没有了衣服,大家的反应都光明正大,这才是一个有诚信的社会。另外,裸体制下,那些患有各种性病的人都暴露在广大群众的监视之下,这样有利于控制性病的传播。每个人的生理缺陷,也应该诚实地展露给公众,只有裸体制才能实现这个目标。衣服的美化功能是次要的,诚实才最重要,身体怎么样就是怎么样,美化它干什么?裸体制的各种好处,对我国公民的人权保护事业也是一大贡献。 基于以上理由,建议裸体制赶紧立法,以正国威,让全世界人民瞻仰我国法律的风采! 有人会担心,全民裸体制之后,如果某某领导也有性病或生理缺陷什么的,有损领导形象,怎么好裸体给国民看见?这点各位放心,领导是光荣伟大正确先进的代表,怎么需要裸体呢?!就像在其他领域一样,领导实际表现在民众前的形象和实际做法需要一致么?而对于实名制的先驱,比如清华大学教兽李希光、价值中国网林永青、北京仲裁委顾问高宏道、人大代表王晶等。我认为也可以在裸体制方面作出表率。建议他们除了裸体出门,还可以把房事搬到大街上了,因为既然闺房里可以行房,大街上也可以嘛!而且建议这些人诚实地公布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给公众,以便崇拜者为他们献上米共。 网络实名制是我国互联网越来越开放的产物。我们看着中国互联网的不断进步。比如说,网吧上网,必须登记实名,因为不登记,即使有身份证也是未成年人,只有登记备案了才能证明是成年人,逻辑多严密!高校实行实名制,让学生得以自由无拘无束地发表言论。 QQ 群要求实名制,以便实现开放目的。清理各聊天室,以便使老百姓有更多的发表言论或交往的平台。还有 N 多年前要求的网络审查,对谷歌的自我阉割要求等等,都使我国百姓有更多的言论空间,都是为了使我国老百姓得到更多的真实信息。 有了网络实名制,公民无耻的隐私权被抛弃,百姓的人权得到了最大的保护! 网络实名制万岁!裸体制万岁!
  • 热度 17
    2010-2-2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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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传闻,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颁布实施。根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管理,又是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咨询师,散人不仅不反对管理且非常赞成管理,问题的关键是管理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障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还是管理者以“管理”的名义向管理者收钱? 文章说,“目前,网上交易对网店如何管理,在我国仍是一个法律空白。自去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就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由此,散人先提一个话外问题来明确主体的合法性:国家工商总局有权制定法律吗?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监管办法”就能算是法律吗?照道理,工商局只应该是相关法律的执行者。 话外题不想多说,因为一说就要说深沉了,那就言归正传,还是说说怎么管?管什么? 《办法》中其实就两条,一是实名制,如果是开网店做生意,实名本身就是宣传,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谁不想宣传自己?所以,老生常谈的“网络实名制”对于商人来说从来就不是问题,说了等于没说。真正反对实名制的只有两种人,一种是存心干坏事的人,这也不归工商局管,有警察管;第二种是不敢用实名的人,比如内部揭发之类的人和事,这与商人无关。 第二条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就这条有两个问题,一是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或人就不骗人了吗?试想,哪家大骗子公司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是不是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骗了人,工商局就会负责任? 第二个问题,如在淘宝网上开店的人,基本上是创业青年或政府让其“从头再来”的中年、老年,开网店本身就是没资本的无奈选择,网店的盈利模式又是低价微利,一笔注册登记费可能就让其放弃,这是管?还是在给社会添乱?什么叫有“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是指把网店开好开大的人吗?如果是,那是在鼓励把生意做大还是做小? 本来,按我国现有税务法,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17%的增值税;如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缴纳4%的增值税。皇粮国税,在中国自古以来人人都知道,现在政府开恩皇粮是取消了,国税该交的是都会交。既然有税法可依,对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工商局急于出台什么管理办法,到底目的何在?但愿不只是为了多收几个注册登记费再多出几个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