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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7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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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他是优化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更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集中采购机构围绕“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采购师培训创新方式和手段”的路子,通过从业人员的勇于探索、艰苦实践、不断完善,成功实现了“工作机制严谨、信息发布公开、方式审批规范,采购流程清晰”的操作目标,为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范围的不断拓宽以及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政策功能的发挥等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国家宏观政策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新的要求,我集中采购工作在发展进程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较粗、执行时随意性大。一方面由于采购单位财务计划不细,年初编制预算时没有严格按品目细化政府采购项目,笼统编制导致漏编品目较多。另一方面由于集中采购没有严格强调预算和计划的制约性,单位实施项目采购,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采购方案的临时确定,导致没有计划约束。   二是采购管理方式粗化,监督机制薄弱。《政府采购法》颁布前,采购机构既有管理职能又有执行职能,“管理和执行”的双重身份使采购行为的规范操作受到异议。《政府采购法》颁布后,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开始分离,管理同执行站在不同的起点,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行使自己的职责。但由于管理方式的粗化和监督机制的薄弱,在项目采购这个整体中,采购人、供应商并未真正体会到政府采购法规有制约性。采购人随意采购、指定品牌、超预算的现象采购师较多;供应商私下以送物品、优于集中采购让利等方式鼓励采购人自行采购屡有发生。   三是采购手段落后,服务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采购人采购项目时仍需到采购管理部门申报计划、到采购机构办理委托;供应商仍需到采购机构领取招标文件、投送投标文件;评审专家进行评标仍处在手工阶段、工作效率、评审质量和服务的整体水平都的待提高。采购师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行的初衷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公开透明支出的全过程,采购师考试防止不透明的支出滋生**,同时通过规模采购节约财政资金。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开始由单一性管理目标向政策性目标转变,由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向更好地改善民生,支持节能减排,促进自主创新等政策功能转形,如果我们不打破原有的障碍,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我区的集中采购将无力实现大的突破。因此,集中采购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必须列入重点,强化基础工作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一方面,要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单位必须把需要购置的东西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全部全额编入预算,且在预算中体现国家的节能、环保等政策要求;同时,要确保集中采购活动严格按编制的预算或采购计划执行,使集中采购活动有序进行并反促集中采购预算的科学准确。另一方面加大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正确认识。要大张旗鼓地、全面地宣传政府采购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而不仅仅是限于对资金的节约。特别要认真解决部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价格、效率的质疑。政府采购是公共采购,不同于私人采购的最大特点就是公正性、规范性、导向性。   对比传统方式而言,政府采购制度增加了法定的规范和程序,因此,采购的周期必然延长,这是制度设计本身所规定的。如公开招标必须在招标文件发出20天后才能进行,这实际是制度给市场供应商的一个必须的采购环境。采购人只看到了政府采购表象上的周期,而不了解实现规范操作而必须付出的制度效率。政府采购在采购商品和服务时,不仅仅是采购了商品的价格,而且还采购了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同时,政府采购还担负着彰显政策功能和净化社会风气的责任,为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和产业政策,有时还必须采购价格高但社会效益突出的产品。因此,仅以采购价格的高低来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好坏是不科学、不全面的。当然,政府采购由于担当着一个斩断利益关系的角色,在施行层面给采购人、供应商带来的冲击波都是不小的,出现抵触和歪曲其结果都属正常反应。为此,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从业者,必须积极应对,勇于优先占领宣传阵地,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有针对性的分析一些采购案例公之于众,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认知度,真正使“阳光采购”深入人心。   第三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法纪。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违纪违规现象,严格依法惩处,增强法制的威慑力。重点要研究供应商故意对政府采购设置障碍的一些约束措施和落实采购人故意逃避政府采购后的处罚措施。要认真调查、剖析部分单位提出的“自行采购”较“集中采购”价格偏低的采购实例,找出其问题所在并对症下药。第四要推进制度建设与创新,提高规范化层次。对制度缺失、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勇于探索。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未出台之前,要结合实际对《政府采购法》中不具体的一些规定研究一些暂行办法以指导实际操作,要统一规范政府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文本的编制,使其达到标准化。   第五要加强采购队伍、评审专家的培训,充分发挥其专业和技术优势,提高对产品、技术的识别能力。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方面,还涉及商品的性能和品质以及市场博弈等,所以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除具备招投标、签订合同、商业谈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外,还要熟悉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特性。因此,我们要花大力气培训采购项目经办人。针对目前集中采购机构少、人员少,本级组织专业化培训有一定困难的情况,可以采取委托上级或其他地区培训的方式,将我区采购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的普训。同时,建议国家尽快启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认证制度,未雨绸缪,真正建立起一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专业化政府采购队伍,以适应我国加入GPA(政府采购协议)、开放采购项目对采购队伍的高标准要求。同时,要建立对评审专家的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其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由于评审专家进入专家库时没有经过培训和考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是很熟悉,一部分专家在评审过程时独立评判意识差、责任心不强、法纪观念淡薄。为此,评审专家的培训要重点放在学习讨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方面,增强其法纪观念。   第六是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要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程的研究,逐步实现对每个采购项目从采购计划编制、信息发布、组织采购活动到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的全程电子化管理。建立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采购人网上提交、委托采购计划;监管部门网上审批、催办,采购执行机构网上接受委托,同时实现信息自动统计、查询和报表。逐步建立网上公开招标系统。   集中采购虽然现在问题重重,但是相信不久之后将成为采购领域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采购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