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关于媒体播放器、网络播放器的连续讨论(资料整理)

2010-12-6 11:31 1647 9 9 分类: 采购与分销

2010-01-03 11:24:07

讨论的目的是要更加清楚、更加正确去做事!!!
 
媒体播放器,是能够播放存放在U盘、SD/MMC/MS/CF卡等、活动硬盘和机器内置内存等介质上的声音、图像、视频文件的设备。
目前,声音文件主要是MP3,WMA、AAC以及WAV等格式。
图像文件主要是JPEG、GIF等。
视频文件主要是MPEG-1、MPEG-2、MPEG-4以及他们的衍生格式。目前市场上大概有数十种。
 
2010-01-07 16:37:21
我大致分析了一下快播,基本上,这个公司还是同迅雷和PPS一样的,提供有网络的播放器,有节目,不同的是,快播是一个视频服务器的提供上,他们有视频服务器的技术,同时,他们在节目搜索上下了一些功夫。

现在政策对他们的影响,我会约他们的人士最近去聊聊,看看有什么心得。

2010-01-03 11:28:46
网络播放器是媒体播放器的升级产品,在普通媒体播放器上增加实时网络连接功能,就构成网络播放器。

网络播放器目前在技术上分为许多不同的技术级别,有的仅仅支持局域网的访问,多数能够支持广域网,但是不能支持标准HTML的网页浏览,只能访问特别的网站或者仅仅支持网络资源的链接。
高级的网络播放器能够像PC一样,支持HTML和ASP等许多协议,能够像电脑一样浏览网页,目前这样的产品还很少,但是是未来和方向。

2010-01-03 11:35:43
媒体播放器和网络播放器是同一个领域应用的不同技术发展阶段,他们锁定的都是消费者脱离磁带和光盘后,快速传输多媒体内容的需要!

人们希望通过网络来传递的多媒体内容有如下几种:
1,声音
2,图像
3,视频
4,实时影视内容

声音内容的转移和传递以及后期重放在目前已经变得非常容易和便宜,几乎所有的手机都具备这些功能,嫁接在这个内容的商业模式只有版权内容的分销和管理。
图像内容难以形成商业。
视频内容主要还是影视节目,非出版物的传递没有广泛的消费基础。
因此,网络播放器和媒体播放器的主要的市场机会是网络视频内容-实时和非实时的影视内容。

2010-01-03 11:43:56
从上面分析我们看出来,网络视频内容的传播,不会是一个自由和随意的事情,基于版权和政治的需要,这个领域一定是被控制的。

在宏观的商业模式上,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领域最大的商业模式是国家队级别的巨无霸营运公司,目前中国有两个机构,一个是央视网络,一个是上海文广。

其次,这个领域大型运作体系会是网络提供上,目前我们已经看到,中国电信事实上已经成为第一波大型的内容和网络营运商,他们向前面获取和垄断内容,自己控制通路,然后通过收取月费提供硬件的方式,已经在中国获取到几百万台的市场。而中移动、网通等公司必然会成为这样的公司。

然后才是大型的商业公司,如康佳、创维、TCL等等,他们会学习苹果的经营模式,投入巨资,获取网络资源,然后**自己的电视和盒子,成为市场上的主要供应商,这个领域的供应商有大概10来家,包括华为、中兴,以及一些专业公司如土豆、优酷、迅雷等等。

2010-01-03 11:55:07

然后我们可以看看消费者,他们要如何来选择:

首先,基于网络的产品是复杂的,使用体验是痛苦和困难的,第一波的消费者一定是技术的掌握者,同时这个期间的市场还没有形成,江湖法则、小规模乱战。这个时候,中小型企业去推广产品,有一定机会,但是,一定是没有量的,虽然也许还有一点利润。

然后,网络营运商介入了,事实上,中国电信目前已经是这个行业的主要市场拥有者,到现在为止,大陆市场已经有数百万由营运商提供的盒子,定义为IPTV,实时广播和VOD同时支持,这个数量是市场网络播放器的拥有量的百倍。
香港也是这样,接近200万台的市场拥有量,由NOW提供。
在这样的情况下,多数潜在消费者甚至根本不了解和掌握这些信息的消费者会直接被电信等巨头占有。

由创维投入数年的酷开网的推广和教育,国内能够提供同类服务的第二波是电视行业的公司,到2009年底,各个大型电视公司全面介入。他们的声音,能够获取很多消费者,甚至这些消费者会同电信等竞争。

第三波是已经包装好的专业公司,他们会直接推广到消费者面前,用产品和内容提供,他们各自有一些便利,一些消费者会选择他们。

最后,选择在市场上购买普通盒子来自己去使用的消费者,会是较少的,技术等级高的,目标是完全免费的那些人们。

2010-01-03 11:57:10
为了政治需要和管理,国内现在开始清理这个领域的过程,从目前情况看,清理和控制会是一个长期的主题了,自由和免费视频的机会在减少,我们要注意。要有充分的关注和应对。

2010-01-03 12:00:12
看得清楚才会走的正确。
我们的机会和出路在哪里?

短期还有机会吗?要如何操作?

中长期要如何定位?

商业模式是重要的,战略和战术都需要正确。我们要避免上网本那样的许多公司亏本投入的事件,也要考虑如同PND市场那样的投入产出危机,要有一个如何的长期(哪怕2-3年)的正确的选择!

2010-01-03 12:04:12
2009年8月,广电总局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厂家必须取得许可证才可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这一通知一度被业界解读为“广电总局将叫停互联网电视”,因为取得许可证的条件非常苛刻。随后,彩电企业集体“上书”主管单位工信部。随后,工信部旗下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正式向广电总局递交意见回复,建议广电总局不要以发通知的形式阻止互联网电视的发展,广电总局一直未发表回复意见。

请大家关注这些政策信息!
2010-01-03 12:06:27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开展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应当建立具有节目播控、节目导视、版权保护等功能的集成播控系统,健全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所传播视听节目内容可管、可控。

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电视机终端用户传播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及《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传播的影视剧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

四、开展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应当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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