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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
从废电子元件中回收黄金等稀贵金属化冶厂使用I2-Nal-H2O体系。对废元器件上的金镀层溶蚀,用铁置换或亚硫酸钠还原回收金。用硫酸酸化,氯酸钾氧化再生碘。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研究出电解退金的新工艺。采用硫脲和亚硫酸钠作电解液,石墨作阴极板,镀金废料作为阳极进行电解退金。通过电解,镀层上的金被阳极氧化为Au+后即与硫脲形成络阳离子Au[cs(NH2)]2+,随即被亚硫酸钠还原为金,沉于槽底,将含金沉淀物分离提纯获得纯金粉。基体材料可回收镍钴。此工艺金的回收率为97~98%。产品金纯度>99.95%。
注:
利用此项工艺,一家中小规模回收工厂的年效益可达一亿元人民币
废旧电器回收条例出台在即———
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下称《回收条例》)即将出台之际,外资企业在华首家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工厂目前正式投产运营。
昨日,富士施乐株式会社(下称“富士施乐”)在苏州工业园庆祝其在华建立的整合资源循环系统开始正式投入运行。该系统对富士施乐从全国范围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回收来的复印机、打印机和硒鼓进行拆解,将其分解成铁、铝、透镜、玻璃、铜等64个类别,并通过再生处理将其转化为原材料,作为新资源进行再利用。
富士施乐相关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介绍,富士施乐爱科制造(苏州)有限公司是富士施乐在中国投资6.5亿日元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其年分解处理能力为1.5万台设备及50万个硒鼓。其中,办公设备的循环利用率将达到96%,硒鼓的循环利用率将达到99.9%。该工厂计划第一年(2008年)循环处理4000台设备及12万个硒鼓。
事实上,2007年6月开始公司已经在一些主要城市回收使用过的产品和硒鼓。在资源循环再生工厂正式运营后,富士施乐会将回收范围覆盖到全国。
目前,由于《回收条例》尚未正式出台,所以,众多国内外家电、IT生产企业对于在中国的电子垃圾处理工作,尚处于观望状态。除了富士施乐之外,其他企业还没有开始建设电子垃圾处理工厂。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公关部尤楠称,松下电器也正在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回收条例》,《回收条例》一旦正式出台,松下电器将会采取在电子垃圾处理方面的相应措施。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某负责人向本报记者透露,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回收条例》目前已经国务院法制办审理原则通过,再走一些相关的程序之后,应该能在今年春节之前出台
废旧电器回收条例出台在即———
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下称《回收条例》)即将出台之际,外资企业在华首家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工厂目前正式投产运营。
昨日,富士施乐株式会社(下称“富士施乐”)在苏州工业园庆祝其在华建立的整合资源循环系统开始正式投入运行。该系统对富士施乐从全国范围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回收来的复印机、打印机和硒鼓进行拆解,将其分解成铁、铝、透镜、玻璃、铜等64个类别,并通过再生处理将其转化为原材料,作为新资源进行再利用。
富士施乐相关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介绍,富士施乐爱科制造(苏州)有限公司是富士施乐在中国投资6.5亿日元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其年分解处理能力为1.5万台设备及50万个硒鼓。其中,办公设备的循环利用率将达到96%,硒鼓的循环利用率将达到99.9%。该工厂计划第一年(2008年)循环处理4000台设备及12万个硒鼓。
事实上,2007年6月开始公司已经在一些主要城市回收使用过的产品和硒鼓。在资源循环再生工厂正式运营后,富士施乐会将回收范围覆盖到全国。
目前,由于《回收条例》尚未正式出台,所以,众多国内外家电、IT生产企业对于在中国的电子垃圾处理工作,尚处于观望状态。除了富士施乐之外,其他企业还没有开始建设电子垃圾处理工厂。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公关部尤楠称,松下电器也正在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回收条例》,《回收条例》一旦正式出台,松下电器将会采取在电子垃圾处理方面的相应措施。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某负责人向本报记者透露,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回收条例》目前已经国务院法制办审理原则通过,再走一些相关的程序之后,应该能在今年春节之前出台。
回收利用
一 包装废弃物分类回收及再利用研究
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推动了近代包装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现代包装数量大、寿命短的特点。现代包装产品大多属于一次性消费品,从原料到制品成型、消耗、废弃的周期较短,大部分产品到了消费者手中,包装的寿命也就结束了,由此所产生的包装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巨大污染,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质量。资料显示,包装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仅次于水质污染、海洋和湖泊、空气污染,已位居第四位。所以,通过建立相关法规来强制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同时改进和提高其回收和利用技术,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课题。本文试图将包装废弃物按照其材料进行分类,并对各自的回收与利用进行研究。
一、纸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
包装材料中发展最快的纸包装材料,以其回收再利用可获得明显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特点已成为开发利用的重点。目前,对于纸制包装废弃物,通常采用再生造纸和开发新产品两种方式进行回收利用。
1、纸包装废弃物再生造纸
废纸的再生造纸主要有两道工序:制浆和造纸。制浆的工艺流程是:碎解、净化、筛选和浓缩;造纸是将废纸浆输送到造纸机上,经过过网、压榨、干燥和压光,制成筒纸或平板纸。
①废纸的碎解
废纸经过初步挑选后一般用水力碎浆机碎解
②废纸的筛选、疏解和浓缩
废纸碎解后的筛选主要是利用转筒筛(孔径为10mm)和25L筛孔(径为2.5mm)去掉碎解后废纸中的杂物(塑料片、木片、尼龙绳、装订线等)。疏解是将未完全碎解的废纸部分(如钉书针周围部分)由疏解机继续碎解,并使纸浆纤维上残留的油墨进一步分离。浓缩是利用浓缩设备(如圆网浓缩机、真空过滤机和倾压过滤机等)将低浓纸浆料进行脱水浓缩。
③浆料去沥青、热熔胶等杂物
如果浆料中含有沥青和蜡就需加热熔化,然后用旋风分离器将其均匀地分散在浆料中,由于分散得较细,所以成品纸张不易觉察出来。浆料中的热熔胶在抄纸过程中会堵塞网孔、脏染压辊和烘缸,从而发生纸张断头,因此要采用热分散法、冷筛法和热喷放法等方法脱除。
④废纸脱墨
废纸脱墨通常是在间歇式操作的水力碎浆机内进行。为了达到良好的脱墨效果,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加料顺序;脱墨剂先加入碎浆机的热水中,溶解后再加废纸;适当提高温度以促进油墨扩散(因废纸性质和脱墨剂而异,低温约40~600℃,高温约80~900℃);适当延长时间以促进废纸疏解和油墨分散(通常每池浆料脱墨时间为1~1.5h;及时洗涤脱墨后的浆料以防止纤维返色。
⑤纸浆的漂白
废纸存放一段时间后,纤维的白度会下降,脱墨后的浆料需要漂白才能恢复原有白度。工厂都用漂白机来漂白纸浆。其漂白剂若为漂白粉时有效氯的含量为7%,漂白时间约为2h。如要提高废纸浆的白度,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强化洗涤和筛除微细纤维;二、按纤维长短分别漂白;三、漂白前采用酶预处理。
纸浆的调配处理、活化处理以及施胶、加填、调色、增强和抄造等工序和普通造纸基本相同,在此就不再复述。
2、纸包装废弃物开发新产品
①制造纸浆模塑制品
纸浆模塑制品是将无杂物的废纸浆通过真空造型、液压造型和空气压缩造型等方法,将其快速均匀地沉积到网状模型上,再压缩烘干而成。其工艺流程为:废纸分选、磨碎打浆、配制成分、纸浆施胶、调配浓度、制品成型、冷挤压和形状校正。该制品具有质轻、价廉、防震、透气性良好、对环境无污染等特点,因而广泛地应用于蛋品、水果、玻璃等的包装。
②制造复合材料板
废纸可以制造强度比较高的胶合硬纸板,其方法是将废纸和酚醛或脲醛等树脂共同压制而成(酚醛树脂压制温度为170℃,脲醛树脂压制温度为140℃)。废纸也可制造沥青瓦楞板,其方法是将废纸、棉纱头、椰子纤维和沥青等原料模压而成。该产品隔热性好、不透水、轻便、防火和耐腐蚀,可以作房屋建筑材料。
③制造纸屑浆糊
用废纸屑水解生产粘结力强的浆糊,其方法是将干净无油墨的纸屑(1份)放入氢氧化钠(0.1份)中浸泡24h,经搅拌溶解,再加入氯乙酸(0.35份)和碳酸钠(0. 1份),最后加水搅拌成浆。为了防止霉变和变色,可加入少量盐酸将pH值调至中性。
④生产牲畜饲料
废纸可以生产牲畜饲料,其方法是将废纸切碎,加入水和2%的盐酸,然后煮沸2h,在高温和酸的作用下,纤维素发生分解断裂,再添加到饲料中(添加量为20%~40%),用来喂牛和羊等动物,其营养效果比普通饲料提高1/3。用此种饲料喂养的牛羊,疾病少,多长膘。
二、木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
木材是包装的重要材料之一,使用木材可以制作多种形式的运输包装容器及高档销售包装。大量木质包装废弃物的随意丢弃,不仅污染了自然环境,而且浪费了宝贵的资源。木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通常采用回收复用、机械或化学处理等方法。
1.木质包装的回收复用
木质包装的回收复用是将废弃的木质包装集中回收,再返回生产厂家用于原产品包装的方法。这种回收复用有定点长期供货、定点定时回收及出口地双边协议三种方式。定点长期供货适用于长期向其它地区提供产品的厂家。定点定时回收适用于货物流通量大、流通距离短的产品包装。出口地双边协议适用于包装出口产品通过建立某种包装回收双边协议,使使用过的木包装能在跨国流通中回收利用。
木质包装的回收复用是木质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利用的首选途径。
2.木包装的机械或化学处理
利用机械或化学处理的方法,可将废弃的木质包装用来制造地板、纤维板、自行润滑材料、氨基木材等产品。
①制造木质纤维板
木质纤维板是利用木质碎料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一种人造板。其制造过程主要包括备料、纤维分离、纤维干燥、纤维分级、拌胶、板坯铺装、板坯热压、后期处理、表面加工等工序。
②生产自行润滑材料
利用木质纤维素的惰性,可将回收的木包装用于制造重载荷自行润滑部件的零件及其组成材料。制作时,先将木碎料放入高压釜内,进行常温真空处理,以除去易挥发成分和水分,然后将含有聚合物的稠化机油或聚合悬浮液打入高压釜内,再将浸渍过的坯料送往压制室,加热压制,使聚合物重新排列组合。活性物质沉落在颗粒的表面上,与木质素结合,从而形成整体材料,获得所需要的性能。木质组合材料在电气绝缘工业生产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另外,木材经防腐剂浸渍处理后,还是优良的抗生化腐蚀性材料。
③生产氨基木材
利用木材中所含化学组分的化学活性,对回收的木质包装进行化学改性,可制取氨基木材。在常温和低压下,使木材与氨溶液或加热的气体氨相互作用,并在100~300kg/cm2的压力条件下进行压制,即可制得氨基木材。这是一种优良的新型材料,生产成本低,耐生化腐蚀能力强,强度不仅优于所有木材,而且高于青铜,而价格仅为青铜的1/10。另外,氨基木材还具有优良的铣、锯、刨、切等加工性能,不仅可用来制造拼花地板和家具,而且还可用于生产乐器、体育器材、衬套、轴瓦、齿轮等。
④制作仿古书简条幅
将回收的木质包装去除铁钉、铁皮等杂物,并制成40cm的小规格三合板,然后加工成1cm宽胶合板边条,粘贴在布上,与木制品的卷帘门产品相同,以水曲柳、柞木、榆木等颜色较深的胶合板条加工的条幅与古代书简相似。
⑤制取模压制品及改性聚乙烯醇塑木
将回收的木包装去除铁钉等杂物,并制成锯末,然后将干燥的锯末拌上一定量的脲醛树脂及少量辅助剂氯化铁、石蜡等,预压、热压后,填装在预制的坯具中一次热压成型,成品表面光洁平整,可直接喷漆,用于生产钟表壳、家具及某些工艺品等。
如果将上述锯末与聚乙烯醇、凝聚剂、环氧树脂和固化剂混合,可制成塑木制品。聚乙烯醇具有良好的加工性能及耐磨、耐油、耐压、有韧性等特点,同时还具备电木高强度耐磨等物理性能。
二 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市场存在巨大开发潜力 河南频道12月27日电 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的相关法律还未出台,在高技术层面从事回收与再利用的企业几乎是一个空白,现有废物处理仅停留在原始状态,因此这一市场存在巨大的开发潜力。
据介绍,为有效解决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的
问题,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一项新的环保制度--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把电子废弃物的管理与生产有机地联系起来。
曾参与过我国制定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与再利用的法律制定前期调研工作的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定废物研究所所长周仲凡表示,我国家用电器保有量激增,目前电视机保有量已超过5000万台,计算机销售量每年600万台以上,保有量超过1600万台,加上其它家用电器和工业用电子仪器等,我国电子产品的保有量已达5亿台。如果按家用电器的使用寿命8年,计算机的生命周期2年计算,预计我国2-3年后,每年将有上千万台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被废弃。
国际上对于电子废物的回收与再利用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欧盟将在2006年7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有危险物质如铅、镉类重金属电子产品,并实施家用电器回收的办法。同时规定商业界最少必须回收90%的废弃电冰箱及洗衣机,并将此类大型电器用品的60%用于再生产利用。在个人电脑方面,其回收比例则将按产品重量,由原定的60%提高到70%,再生比率也将由50%提高至60%。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已宣布禁止计算机显示器的填埋。而日本松下公司为应对欧盟的环保措施,也将其原定2010年实施“绿色计划”提前到2005年4月实施。
周仲凡在“首届中国可持续消费与生产国际论坛”曾提到,中国正在针对企业的电子废弃物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此事引起了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代表郭嘉的浓厚兴趣,并数次咨询这一法律的相关信息及出台时间表。郭嘉介绍松下公司在日本有非常成熟的电子废物回收技术,一旦中国相关法律出台,松下公司将严格按照这一法律来运作。今年以来,松下公司一直在关注中国有可能出台的电子废弃物的法律法规及出台时间。企业对此的敏感反映出这一政策对企业具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周仲凡表示,电子废物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强调生产者责任制,要从源头控制有毒物质使用,在废弃物的处理上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当然消费者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具体承担多少比例应视情况而定。
国际绿色和平组织代表Marcelo Furtado说,企业应尽量减少电子废弃物中有毒物质的产生,生产者更有责任去关注这一问题。我们都应该积极处理本国的电子废弃物。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发达国家都有严格的要求,电子行业实行的都是生产者责任制。
据绿色和平组织提供的资料显示,全球每年产生多达4亿吨的危险废物,在美国处理1吨电子废物的成本是400美元,而将其运到发展中国家处理只需40美元。对于电子废物的回收与再利用,欧洲、日本等国有着非常成熟的技术,电子产品中含有极有价值的重金属,如金、铑、钯和铜,还有可再利用的塑料等。但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对技术要求很高,而目前我国的回收处理工作大多是乡镇个体企业来运作,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因此无论是技术上还是回收利用的实际应用空间都非常大。据专家介绍,我国应努力解决电子产品中阴级射线管的回收再利用技术、印制电路板和元气件的金属回收技术,镉、铅、水银回收与处理技术、塑料无害化再生和处理技术等技术,这些技术国外水平较高,可以借鉴。
电子垃圾的概念及应对措施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http://report.solidwaste.com.cn/ER/pages/Index.ht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 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
(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七条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第八条 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当严格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条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
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
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列入临时名录,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三)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列入名录。
第三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四条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未自行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二)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
(三)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非法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需要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十六条 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 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
(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
(五)其他造成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二)工业电子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废物,包括维修、翻新和再制造工业单位以及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生产活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废物。
(三)电子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电子废物。包括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的产品或者设备等。
(四)拆解,是指以利用、贮存或者处置为目的,通过人工或者机械的方式将电子废物进行拆卸、解体活动;不包括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中的拆卸活动。
(五)利用,是指从电子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不包括对产品或者设备的维修、翻新和再制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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