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同命不同价”现象:在期待中寻求突破

2009-9-24 08:51 1728 1 1 分类: 工程师职场
“同命不同价”现象:在期待中寻求突破2009年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月嫂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次专题讲座,作为主讲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详细讲解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讲座中,王胜明详细讲解了国内外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有关人士表示,侵权责 交通事故律师任法的制定,可能为解决涉及死亡赔偿的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尤其是“同命不同价”现象,一直是公众极为关注的焦点,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也在持续进行探讨。
  2009年初,《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出台,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相差三倍之多。这一标准公布后,引起舆论哗然,再次让“同命不同价”问题成为民众热议的焦点。“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我国始终存在不同的标准。1994年出台的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是全国统一标准。这部法律规定, LabVIEW“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而2003年4月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则采用了地域区别方法,要求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在48个月至60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间选择标准。
  实际上,许多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价”的“定势”。2009年5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 上海翻译公司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4名安徽农民工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4名农民工获赔各种费用240万元。这一判决已经生效。据报道,如果按这4位死者户口所在的安徽农村人均收入标准判决,每人仅能获赔7万元,两者数额相差近10倍。这家法院最终确认,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上海工作生活多年,死亡赔偿可以按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目前,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阵”。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针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些律师和学者一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给予关注,一些人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律法规审查建议。在6月27日的专题讲座中,王胜明首先就死亡赔偿制度作了全面讲解。他说,死亡赔偿制度 电开水器意在解决被侵权人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死亡的赔偿纠纷,“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都对死亡赔偿作出规定” 。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的赔偿较为明确,便于计算,争议不大。”王胜明说,“争议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实践中存在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现象,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完善死亡赔偿制度,需要研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王胜明强调。
  王胜明表示,赔偿对象解决死亡赔偿金赔给谁。赔偿针对损害而言,这个问题也可转化为侵害人造成谁的损害。“有人认为,造成谁的损害不是明摆着的吗?但是,这个问题至少争论了上百年,直至今天还在争论。学者之间有不同观点,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侵权人死亡,侵害了死者权益,造成死者损害;另一种意见认为,被侵权人死亡后已经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侵害的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权益,是对死者近亲属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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