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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9706.1-2020-新旧版GB9706.1对内部电源(电池)与充电器要求的详细对比及差异解析
2023-11-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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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测量
GB9706.1-2020-新旧版GB9706.1对内部电源(电池)与充电器要求的详细对比及差异解析
7.3.3 电池
应标记电池的型号及其装入方法(若适用)(见15.4.3.2)。
预期仅由维护人员使用工具才能更换的电池,使用随附文件资料说明中提到的识别标记即可。
当锂电池或燃料电池被装入,并当不正确替换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除了在随附文件资料中给出识别标记外,还应警示未经充分培训的人员替换电池会导致危险(源)(诸如超温,着火或爆炸)。
7.9.2.3 规定与独立电源连接的 ME 设备
若ME设备预期与独立电源连接,电源应被规定为ME设备的一部分或ME设备和电源组合应被规定为ME系统。使用说明书应声明此规定。
7.9.2.4 电源
对带有附加电源的网电源运行ME设备,若其附加电源不能自动地保持在完全可用的状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对该附加电源进行定期检查或更换的警告声明。
如果电池的泄漏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使用说明书应包括若在一段时间内不可能使用ME设备时要取出电池的警告。
如果内部电源是可更换的,使用说明书应声明其规格。
如果丧失电源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使用说明书应包含ME设备必须连接适合的电源的警告。
示例:内部或外部电池,不间断电源(UPS)或规定的备用发电机。
7.9.2.14 附件、附加设备、使用的材料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制造商确定的旨在与ME设备一起使用的附件、可拆卸部件和材料的清单。
如果ME设备预期接收来自ME系统中其他设备的电能,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确这些其他设备的规格以确保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例如:部件号、额定电压、最大或最小功率、防护分类、间歇或连续工作)。
注:在IEC 60601-1的第一版和第二版中称为“特定电源”,现在被认为同一ME设备的另一部分或ME系统中的另一个设备。同样,电池充电器被认为同一ME设备的一部分或ME系统中的另一个设备。
15.4.3 * 电池
15.4.3.1 电池罩壳
在ME设备中,充电或放电时可能从电池罩壳有气体逸出时,应进行通风以避免因气体积聚而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和阻止可能的点燃。
ME设备的电池仓应设计得防止可能产生13.1所述危险情况的电池意外短路。
通过检查设计文档和风险管理文档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15.4.3.2 连接
如果不正确的连接或更换电池可能产生危险情况时,ME设备应配备防止极性接错的措施。见7.3.3和8.2.2。
通过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15.4.3.3 过度充电保护
当ME设备的电池过度充电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时,应从设计上防止过度充电。
通过检查设计文档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15.4.3.4 锂电池
锂原电池应符合GB 8897.4的要求。锂蓄电池应符合GB/T 28164的要求。见7.3.3。
注:电池包括单体电池和电池组,例如电池包。
对锂原电池通过查电池的设计文档或GB 8897.4确定的性能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对锂蓄电池通过按GB/T 28164的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15.4.3.5 * 过流和过压保护
对于内部电源ME设备,如果由于内部布线的截面积和布置,或由于接入的元件的额定值,而可能在短路时发生着火危险,应配有适当额定的保护装置,以防过电流时造成着火危险。保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分断能力中断可能流过的最大故障电流(包括短路电流)。不采用熔断器或过流释放器的理由应被记录。
如果在内部电源输出和相应的保护装置之间的区域提供两重对操作者的防护措施,那么可以不进行内部电源正极和负极的短路试验。否则,短路试验不应导致13.1.2的任何危险情况。
通过检查保护措施是否存在,若需要,通过检查设计文档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或进行短路试验,不发生13.1.2的危险情况。
由于GB 9706.1-2020将在2023年实施,该标准实施后,GB 9706.1-2007作废,也就是说GB 9706.1-2007标准还有两年半的有效期,而对于已经上市及未来两年申请注册检验的ME设备来说,还是可以继续按GB 9706.1-2007标准作为检验依据。所以,本文承接本人上一篇文章(见:GB9706.1-2020│与旧版标准相比,新版标准对电池的要求解读)的分析,在上一篇文章的基础上增加GB 9706.1-2020及GB9706.1-2007新旧两个标准对内部电源(电池)的要求的详细对比及差异解析。一来希望通过新旧标准的对比,使新标准更加容易理解,二来也可以对现行版标准的一个总结,希望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具体详见下表:新旧版GB 9706.1对内部电源(电池)要求对比及差异性分析表要求 | GB 9706.1-2007 | GB 9706.1-2020 | 说明 |
标记 | 6.2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内部标记d)电池的型号及其装入方法(如适用) | 7.3.3 电池应标记电池的型号及其装入方法(若适用) | 一致 |
对于不打算由操作者更换且仅在使用工具时才能更换的电池,用一个在随机文件资料说明中提到的识别标记 | 预期仅由维护人员使用工具才能更换的电池,使用随附文件资料说明中提到的识别标记即可。 | 新版描述更为准确,旧版中除了操作者之外的人员可以是使用者,而使用者可以是医生或维护人员 |
无 | 当锂电池或燃料电池被装入,并当不正确替换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 除了在随附文件资料中给出识别标记外,还应警示未经充分培训的人员替换电池会导致危险(源)(诸如超温,着火或爆炸)。 | 新增,要求更加的完善 |
说明书 | 6.8.2e)带有附加电源的电网供电设备,关于附加电源应定期检查和更换的警告说明 | 7.9.2.4 电源 对带有附加电源的网电源运行ME设备,若其附加电源不能自动地保持在完全可用的状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对该附加电源进行定期检查或更换的警告声明。 | 新/旧版标准此处的附加电源可以是“内部电源”,而内部电源是有限的电源,存在衰减现象,需要定期检查和更换,来保证“完全可用”状态。 |
如果某Ⅰ类设备既可接至供电网运行,也可改由内部电源运行,则使用说明书应明确提出:如果外部的保护导线在安装或其布线的完整性有问题时,设备应由内部电源来运行 | 7.9.2.2附录A如果I类ME设备既可接至供电网运行也可改由内部电源运行。使用说明书宜明确,若保护接地导线或保护接地系统的完整性在安装过程中有疑问时,就要使用内部电源。 | 新版将此内容改在附录A的补充说明中,并且“应”改成“宜”,语气已经下降一个等级,那是因为新版的标准中要求增加了一个警告:设备一定要连接到有保护接地的供电网中。 |
f)一次性电池在一段时间内不使用时应取出的警告说明 | 7.9.2.4 电源如果电池的泄漏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使用说明书应包括若在一段时间内不可能使用ME设备时要取出电池的警告。 | 新版的描述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无电池泄露的电池,不会给电池导体或电路板带来(腐蚀)风险 |
g)可充电电池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保养说明 | 7.9.2.13 保养包含预期由维护人员外的任何其他人保养的可充电电池的ME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有说明以确保充分的保养。 | 新版描述更加精确。维护人员外的任何其他人是非专业维护(保养)人员,需要对其有充分的保养说明才能确保做到充分的保养 |
h)有特定供电电源或电池充电器的设备,应规定特定电源或电池充电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 7.9.2.14 附件、附加设备、使用的材料注:电池充电器被认为同一ME设备的一部分或ME系统中的另一个设备。 | 新版中对电池充电器有更加明确的要求,即作为ME设备的一部分来符合新版通标的要求,或者按ME系统考核来符合新版通标的要求(此问题我在之前的文章有详细的分析) |
电源 | 10.2.2电源b)内部电源如可更换,应由制造商规定 | 7.9.2.4 电源如果内部电源是可更换的,使用说明书应声明其规格。 | 一致 |
与网电部分相连 | 14.5内部电源设备b) 具有与供电网相连的装置的内部电源设备,当其与供电网相连时应符合Ⅰ类或Ⅱ类设备的要求,当其未与供电网相连时应符合内部电源设备的要求 | 6.2 对电击防护与供电网有连接措施的内部电源ME设备,当连接时应符合I类ME设备或Ⅱ类ME设备的要求。不连接时要符合内部电源ME设备的要求 | 一致 |
电池(仓) | 56.7 电池a)充电或放电时可能从电池罩壳有气体逸出时,应进行通风以减少积聚和点燃的危险。电池箱应设计得能避免电池发生引起安全方面危险的意外短路。 | 15.4.3.1 电池罩壳在ME设备中,充电或放电时可能从电池罩壳有气体逸出时,应进行通风以避免因气体积聚而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和阻止可能的点燃。ME设备的电池仓应设计得防止可能产生13.1所述危险情况的电池意外短路。 | 基本一致,本质没有区别 |
b)如果不正确的连接或更换电池可能引起安全方面危险时,设备应配备防止极性接错的装置。 | 15.4.3.2 连接 如果不正确的连接或更换电池可能产生危险情况时, ME设备应配备防止极性接错的措施 | 一致 |
充电指示 | 56.8指示器设备中有内部电源充电装置时,充电工作状态应明显地指示给操作者。 | 15.4.4 指示器ME设备中有内部电源充电装置时,充电模式应明显地指示给操作者。 | 一致 |
过度充电保护 | 无 | 15.4.3.3当ME设备的电池过度充电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时,应从设计上防止过度充电。 | 新增 |
锂电池 | 无 | 15.4.3.4锂原电池应符合GB 8897.4的要求。锂蓄电池应符合GB/T 28164的要求。注:电池包括单体电池和电池组, 例如电池包。 | 新增 |
过电流和过电压保护 | 59.3 过电流和过电压保护内部电源,配有适当额定值的保护装置,以防止过电流时造成着火危险 | 15.4.3.5对于内部电源ME设备,如果由于内部布线的截面积和布置,或由于接入的元件的额定值,而可能在短路时发生着火危险,应配有适当额定的保护装置,以防过电流时造成着火危险。 | 基本一致,本质没有区别 |
| 无 | 保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分断能力中断可能流过的最大故障电流(包括短路电流)。不采用熔断器或过流释放器的理由应被记录。 | 新增 |
| 无 | 如果在内部电源输出和相应的保护装置之间的区域提供两重对操作者的防护措施,那么可以不进行内部电源正极和负极的短路试验。否则,短路试验不应导致13.1.2的任何危险情况。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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