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ATM故障一案,个人见解及其他

2007-12-20 10:59 7966 16 16 分类: 工程师职场

作者: Panic 2007年12月20日


最近很多人在讨论一男子利用ATM故障,非法取得17万巨款的案子,仔细看了相关的内容之后,深感问题颇多。


所有的地方都说“利用ATM故障提取巨款”是非法行为,但是这里有一个界定,就是对“ATM故障”的鉴定。作为用户,是否有权力对“ATM故障”进行认定?个人认为,普通用户没有这个权力,也就是说,除非国家法定机关,或者银行本身,在当事人取款之前已经告知,否则当事人有权力认为ATM的服务状态是正常的,当事人的行为,最多只能定性为“不知情”。而ATM本身,属于金融机构所有,扮演取款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中间人,或者说是代理人的角色。用户在ATM取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个商业合同。


在ATM取款,这样一个商业合同下,用户向银行提交银行卡帐号和密码信息,以及取款要求,银行(ATM)履行从用户帐号扣款,以及支付现金给用户的责任。在ATM取款,如果用户使用正常的取款流程,而获得了和其要求的数目不同的款额,从本质上讲,并不是用户的责任,而是银行的责任。


如果在该案中,能够证实当事人使用了非常规的操作流程,或者非法的帐号,密码,或者黑客程序工具对ATM系统进行了攻击,那么当事人行为的非法性才能够得到确认,否则,当事人在ATM上的任何常规操作,都是合法的。显然前者没有得到任何直接的证据支持,取款次数本身并不是一个可依赖的证据。


假如银行(ATM)支付的款额少于用户的要求,那么这个行为可以定性为银行方商业合同违约,用户有权力要求索赔,但是,用户也有权力不索赔,不要求索赔的用户,并不违反任何法律。银行的支付超过用户要求的时候,这也是银行方违约,用户有权力要求退款,同样也有权力不提出退款要求。既然不要求索赔的用户不违反任何法律,那么本着责任和利益等同的原则,不要求退款的用户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从这个角度讲,当事人是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这个情况极其类似在饭店吃饭,菜金80元,而顾客支付100元而不要求找零的行为。这个行为是合理而且合法的。


如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唯一可以追究的责任就是,在获得了巨额收入后,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税款。但是拒缴税款的行为,判无期也太重了点。


但是总体上,巨款的不劳而获总是一件不正常的事情,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其实很简单,银行方支付过多现金的行为,其实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银行方,在帐外给予个人的款项,其实应该判定属于“回扣”性质,这个“回扣”导致的结果是受贿人因此而多次使用银行ATM业务,吻合了“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描述。应该以行贿罪论处,而接收方则是受贿。仅当对银行方的“行贿罪”判决有效的时候,取款人的受贿行为才能够成立,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这个结论似乎也很牵强,银行在这个行为中明显缺乏动机,而且也很容易证明银行并不是有意这样做的,但是很遗憾的,如果ATM作为银行“代理人”的身份成立,那么这个行为就不需要动机,因为机器是没有感情的,所以也就无所谓动机,这个动机,本质上是银行对自身设备监管不利。

毫无疑问,以上的分析中,银行很倒霉,赔钱还要受罚,但是银行方和取款人的关系中,结论只能如此。银行的倒霉,需要通过另外一个关系来抚平,这个就是银行和ATM制造商之间的关系。因为ATM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故障,导致银行的诸多损失,因此最后银行的损失应该由银行和ATM制造商之间的另一场官司来界定。

这时候我想到了前几年的一个案例,在福州,公交车在行进过程中压死了一条狗,而狗的主人要求索赔的案子。当时的判决是公交公司对狗的主人进行赔偿,而实际上该主人属于无证养狗,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狗主人”的资格。电视台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不过我并没有留意最终的结局。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说,狗的死亡引起的损失,如果应该得到赔偿的话,那么受益人应该是狗的合法主人,该案例中自称为狗主人的人,并没有任何的合法证件支持这一身份,因此获得赔付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而更大的问题在于,公交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压死一条狗,是否是公交车,或者说公交公司的责任?

由于“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这一事件应该属于交通事故,而对这一事故的责任认定,相关条文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在这个事件中,并没有证据证实公交车有违章行为,同时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支持在机动车道路上,车辆应该给狗让道,因此公交车方面是无责任的。那么责任方,就只有那条狗。由于在中国,狗并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所以这个责任最终归咎为狗的所有者的责任。因为所有者对狗管理不善,导致狗进入机动车道路引发交通事故,因而应该对此负全部责任。

最终,正确的结论应该是,狗的主人,首先非法养狗,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罚款;其次,管理不善导致交通事故,应该向事故受损方进行赔付;最后,管理不善也导致了狗的死亡,应该向狗的合法所有者进行赔付。

很遗憾的,在这两个案例中,以个人的观点,判决都和事实完全相反,这两个案子也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这一方面表明了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在一步一步往前走,也反映出目前的法制是多么的苍白而缺乏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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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3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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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741296 2007-12-29 09:36

总之,取别人的钱肯定是大家不能接受的!法律也不会允许!

wang1jin 2007-12-28 17:45

没办法...

我去银行就经常被VIP插队...不公平也只能放在心中...

难道穷人就该受欺负?

用户127494 2007-12-22 08:35

楼主是精通法律,
应该去做法官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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