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我写了一篇有关美国环保署(EPA)决定修订其最初版电池充电器系统(BCS)能效规范的博客。在当时,加州能源委员会(CEC)和美国能源部(DoE)都在积极制定各自独立的BCS能效规范。当时的重要问题是,EPA是否会与CEC或DoE保持一致?就在几周前,能源之星发布了它的BCS能效规范初稿,答案是肯定的 - 其提议草案沿用了DoE的小型系统(电池容量EB* ≤ 3kWh)方法,同时采用了CEC的大型系统(EB > 3kWh)方法。
该提议规范扩展了采用内置或可拆卸电池的消费类BCS和工业用BCS的产品涵盖范围,产品类别包括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电器、移动通讯设备以及动力设备。这样就涵盖了从无绳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书阅读器到高尔夫球车和铲车的广泛产品。EPA根据EB将纳入范围的BCS产品分成了三组(参见表1)。但不包括其他能源之星规范已涵盖的某些产品、使用电感耦合的BCS、应急备用类BCS以及用于路面电动车辆的BCS。
表1. EPS产品分类(资料来源:EPA)
*电池容量 = 电池在放电条件下所提供的能量,单位为瓦时。
EB ≤ 3kWh的BCS产品的效率指标基于装置能耗(UEC)计算,后者是BCS年度能耗量(kWh/年)的衡量值。其计算方法是:在24小时时段内,BCS分别在激活、维持和无电池模式下的能耗量与各模式预计占用时间(基于用户平均使用数据)相乘,然后求其和。表2列出了能源之星规范的提议限值。
此外,完全消除维持和无电池模式能耗的产品也符合UEC限值。
(Mr. Green注:效率指标趋同有时会造成一些小问题。在上次的电话会议中,利益相关者要求EPA推迟能源之星规范的定稿时间,直到DoE完成对应规范的制定,因为该规范与DoE的提议规范要保持一致。EPA同意了这一要求,承认这会造成该规范的延迟定稿。因此,上述数据可能会有所变化,具体取决于DoE的最终报告。)
对于EB值较高的产品,除了使用激活、维持和无电池模式的功耗限值外,也可以使用充电返回系数(CRF)限值(CRF是指充电周期内返回电池的安培时(Ah)数与放电周期内电池提供的安培小时(Ah)数的比值。)EB > 10kWh的BCS产品的提议最大值如表3所示。
表3. 10kWh以上BCS产品的提议限值
(资料来源:能源之星BCS产品规范要求)
EPA希望在今年早些时候完成能源之星规范的定稿工作,并使新增产品在2011年6月生效,现行BCS规范所涵盖的产品于2012年3月生效。
有关能源之星修改版BCS能效规范的详细信息,请访问:
http://www.energystar.gov/index.cfm?c=revisions.battery_charging_sys_s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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