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07年广交会参展准入管理规定 102届秋季广交会参展准入资质标准

2007-7-22 17:14 1860 7 7 分类: 汽车电子
2007年广交会参展准入管理规定 102届秋季广交会参展准入资质标准


 
参展准入管理规定

  为提高广交会参展企业质量,优化参展结构,明确广交会参展准入资质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自第97届起,广交会设立参展企业准入资质标准,企业必须达到资质标准方可申请参展。资质标准详见本规定第五条。

  二、交易团、商/协会可根据自身情况上调本团或所负责的招展展区参展企业准入要求,不可下调。交易团、商/协会不得受理因违规被取消广交会参展资格并在处罚期内的企业参展申请。

  三、为培育有发展前途和出口潜力的中、小生产企业参展,交易团可有不超过20%的生产企业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最低出口金额要求,即:每届交易团参展企业的资质达标率不得少于80%。达不到参展企业资质达标率要求的,按未达标率超过20%部分相应扣减该交易团下届分配性展位基数。

  四、各招展展区参展企业的资质达标率也不得少于80%,由该招展展区的管理商/协会负责。招展展区达不到参展企业资质达标率要求的,按未达标率超过20%部分相应压缩下届该招展展区规模。(注:交易团、商/协会的未达标企业仅限于生产企业,流通型企业必须全部达标。)

  五、准入资质标准

  (一)依法进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具有所参展展区的管理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目前各展区的管理商/协会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三)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金额(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需要在广交会上看样成交的商品,不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烟草的海关统计出口金额)(以网络管理系统中海关代码所对应的海关统计金额为准)须达到以下标准:

  广交会参展企业最低出口金额要求 地区 企业类型 参展类别/展区
工业类(化工及矿产展区除外),医药保健类,纺织服装类 日用消费品类,礼品类,工业类的化工及矿产展区
沿海地区省市(含联合、五菱、新时代、大连交易团) 流通型企业 300万美元 200万美元
非流通型企业 200万美元 100万美元
中部及东北地区省市(含河北、海南) 流通型企业 200万美元 100万美元
非流通型企业 100万美元 50万美元
西部地区省市 流通型企业 100万美元 50万美元
非流通型企业 50万美元 20万美元


  六、外贸中心负责通过广交会备案系统确保最低出口金额限制的实施。如交易团已录入参展企业中,未达出口金额标准的企业累积达到总数20%,将不能再录入未达标企业。每年春交会备案系统录入截止时间为3月20日,秋交会为9月20日。截止时间后交易团没有录入的空展位,视同交易团放弃,由大会统一收回另行安排。

  七、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广交会业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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