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标志控制程序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获得认证的产品的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和有效管理。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组织内获得认证的产品的认证标志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的正确使用以及日常生产使用中的控制。
3.职责
3.1 质量负责人建立认证标志的管理制度,并作为认证标志管理的总负责人。
3.2 总经理批准认证标志的购买申请。
3.3 行政部负责认证标志的验收、收发及作废标志的控制。
4.程序
4.1认证标志的管理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4.1.1行政部负责对认证标志的管理及正确使用的监督。
4.1.2行政部按照实际使用的规格及所需的量申请印制认证标志,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指定的专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购买认证标志,提供所需购买的认证标志的规格、数量、型号等信息。
4.1.3认证标志购买以后,需经行政部验证数量、型号及规格,合格后方可接收。
4.1.4验收合格的认证标志由行政部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在“认证标志管理表”上做好记录。
4.2认证标志的使用
4.2.1生产部门按照认证产品生产的需要,填写“认证标志领用申请表”,报生产部部长审核,行政部部长批准后,到认证标志管理人员处领取认证标志,并在“认证标志管理表”上签上发放人、领用人的姓名、数量和日期。
4.2.2每次申请领用的认证标志数量应与当时的生产数量相一致,不得多领。
4.2.3认证标志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固定在获得认证产品的正面或侧面。
4.2.4 生产部在使用认证标志的过程中,若发生认证标志的损坏,应及时填写“认证标志作废记录表”,经行政部部长批准后方可作废。作废的认证标志不得丢弃,应确保数量与购买的数量一致。
4.2.5 生产部在使用认证标志的过程中,若认证标志有多余,应及时归还给行政部,行政部在“认证标志管理表”上做好回收记录。
4.2.6如采用印刷、模压、丝印等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施加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4.3 任何部门及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及翻印认证标志,不得擅自将认证标志贴在非认证的产品上,一经发现公司将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4.4 行政部保存有关认证标志的所有记录。 5. 相关文件 5.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5.2《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6. 质量记录 6.1《认证标志管理表》 6.2《认证标志领用申请表》 |
6.3《认证标志作废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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