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中国公布提案,提议建立与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REACH法规)类似的法规。此举旨在控制化学物质的制造、进口及使用,这与欧盟REACH法规有很多共同点。尽管很显然,一些最具危害性的化学物质最终会在中国被逐渐淘汰,从而可能会影响到一些加工材料甚至一些配制品的可获得性,但是最初的提案对“物品” (即欧盟REACH法规对配制品的定义)中的有害物质几乎没有限制。<?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0年1月19日中国政府发布并采用了经修改后的立法,此立法将于2010年10月15日生效。中国最近修改的这些法规主要适用于化学物质及化学混合物,但不适用于物品。 然而,2010年的修改案还对那些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从物品中释放出的新化学物质做出了规定。其在这一点上与欧盟REACH法规达成一致。欧盟REACH法规还规定有意释放的化学物质(若大于1公吨)必须进行登记。而中国的REACH法规主要针对中国化学物质生产商以及将此种商品进口到中国的进口商。修改案的另一变化体现在中国已明确向“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看齐。这一制度已被欧盟及全球其他大部分国家所采纳。
2009年提出的化学物质分类已被新的三大分类所取代——普通新化学物质、有害新化学物质及主要有害化学物质。针对排放或进口有害物质和主要新有害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中国正在制订一项要求其对污染排放和转移登记进行年度报告的制度。 其中一大提议可能影响到设备制造商,即逐渐停止生产有害物质。为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可以提倡使用更安全的替代品,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规定为期六个月的化学物质安全报告,从而鼓励制造商及进口商替换有害物质。其他规定还包括:
与欧盟REACH法规不同,中国的此次立法对物品制造商及进口商几乎没有要求。中国的REACH法规出台相当快,它参照了日韩两国的化学物质立法,但比其还先进。日韩的法规主要要求对化学品进行测试、信息披露及登记,但两国今后还是有可能对化学物质进行限制的。
欧盟制造商今后可能倾向于将其制造设施移往欧洲以外的其他国家,从而避开REACH法规对化学物质的限制令。然而,为保护其工人的安全,亚洲和其他国家也可能会限制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
用户317235 2010-12-17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