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限制某些卤化阻燃剂使用的欧盟法规有《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和《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REACH)。
《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限制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使用,无豁免。提议对法规进行的改进将不包括对任何其他的卤化阻燃剂的使用进行限制,而是要引进一种特别委员会程序,以对含有这些复合物的添加物质的使用进行限制(也就是说,由欧共体执行对这些添加物质的使用限制)。因此,对六溴环十二烷使用进行限制将在早期被考虑。该程序可能以风险为基础,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编制时采用的限制程序类似,但会强调生命最后阶段的风险性。由于附件Ⅲ可能不被包含入指令更新文件,欧洲药典委员会关于在完善指令的附件Ⅲ中把所有卤化阻燃剂包含在限定范围内的提议,看来已经被舍弃了。但是,一旦特别委员会程序准备就绪,各成员国将就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需要限定的具体物质提出建议。
《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REACH) 也限定了一些卤化阻燃剂的使用,包括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并且,迄今为止,该限定制度中规定了三个高关注物质:六溴环十二烷、短链氯化石蜡和磷酸三(-2-氯乙酯)。已有人提议,在使用前两个物质前,需要获得授权。未来,更多符合57条标准的卤化阻燃剂将被提议成为高关注物质。
除了欧盟各国,迄今为止,只有美国一些州对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当然,有些州也对十溴二苯醚使用进行了限制。虽然中国将在本制度被采纳和生效时,限定把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但可能不是十溴二苯醚)使用于其商品目录所列的产品,中国《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韩国《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和日本《国内工业标准》只包含了对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信息要求,没有对这些物质的使用进行相关限制。
无论立法情况如何或卤化阻燃剂替代品是否具有潜在危害,绿色环保组织仍然活跃地以限定卤化阻燃剂的使用为目标,并向卤化阻燃剂生产商和零售商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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