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阅读到《人物周刊》第193期《从伍兹绯闻到“破窗理论”》文章,作者蔡子强先生从伍兹绯闻说起,通过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在1969年做的一个心理实验,谈到“破窗理论”,指出:要防止不良的集体行为发生,最好的方法莫过于不让“破窗”出现。万一失手出现了“破窗”,就得赶紧处理。否则,“破窗”就会发出信号,暗示“无人追究”,结果大家的自律和心理障碍就会开始松懈、溃堤,最后一发不可收拾。
(破窗理论—由两位犯罪学家詹姆斯.威尔森和乔治.凯林提出:如果有人打破了一栋房子的窗玻璃,而这扇窗户没有得到及时修理,别人就可能受到一些纵容的暗示,走过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大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下,一些不良风气、违规行为就会滋生和蔓延。)
对文章提到的“破窗行为“的破坏力,笔者不由得立生敬畏,这是怎样的一种力量啊。处理不慎,遗患无穷,影响巨大。
对比“破窗理论”,笔者不由得想到三国时期刘备教子的一句名言“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岂非暗合其理?同样指的是一件似乎看起来影响不大的一句话,可能导致后续行为的跟随与放纵?不是吗?破窗行为,是从集体行为角度指出不起眼的行为可能引起集体行为的松懈与溃堤,而善小或恶小,则是从个体行为指出不起眼的行为可能引起个体行为的松懈与溃堤。虽然二者角度有些差异,但都表明小节不可以忽视,因为大错因小错而起,没有小错,就不可能有大错。
就“破窗理论”惊人的破坏力而言,笔者更不由得联系上《大秦帝国》中商鞅奉为神圣的法家理念:“大仁不仁,以刑去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虽然商鞅没有明确提出集体行为的观念,没有组织行为学的痕迹,但法家本身就是治国学说,本身就属组织行为学之范畴,所以在此对应,应是合适的吧。法家此论,与“破窗理论”所述的道理堪算是如出一辙。一扇窗户破了,如果不及时进行修理,就会给他人以暗示,从而引至更多的破坏;而一部刑法,如果小罪不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就会给他人以犯罪无事的暗示,更多人就会走向犯罪,而各类小罪或大罪便一样会蜂涌而至,整个国家的法制纪律,就会被破坏得荡然无存。
对此当下社会的现实,一举成名的星们,如快男快女,一朝成名,便无所不能,似乎样样都是行家里手,缘于一人得道,更是引来众人登天。君不见曾经的超女冠军李宇春,不仅唱歌出唱片,而且加入到演戏的行列,一部《十月围城》却也赢得众多好评;君不见09年春晚一举成名的小沈阳,如今已是多栖艺人。对比伍兹绯闻,因其一朝绯闻,十年声名齐落地,不正是如此吗?缘于一个优点或缺点,其他方面便都随之被曝光、被放大,好的越好,不好也好,坏的越坏,不坏也坏;缘于一人的成功,其他人就得到类似的暗示,从而不断沿着相似的道理前进,不也正是“破窗理论”的反弹琵琶吗?
“破窗理论”实质上揭露的是一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其实质同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学教授曼库尔.奥尔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国家兴衰探源》中所阐明的道理是一样的,只是用一种更形象的语言、更情景的案例加以了表达。其同刘备之言虽角度不同但异曲同工,但加入集体行动的放大效果,从而产生出巨大的力量;同商鞅之法家理念对应吻合,从而导致出同样的结论与评断。
壮哉,“破窗理论”。这是怎样的力量啊,让我心怀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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