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办公家具、学生公寓床、学生公寓家具、部分印刷品、检测仪器、部分网络设备等项目的采购中,采购人一般都要求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随投标文件提供实物样品,且要求提供的样品品种越来越多。这使得在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由样品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首先,由于要求提供样品,致使实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陡然减少。笔者最近参加了一些家具类采购的招标项目,这些项目中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一般都在15家以上,但开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3-4家或不足3家。供应商不积极参与投标,笔者认为有几方面原因:一是采购人有可能已对一些产品进行考察,有意向性,供应商即使参与,成功的机会也较小;二是即使考虑重在参与,但由于提供实物样品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只好放弃;三是所提供样品须按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提供,给供应商提出了难题。因为家具类的产品为非标产品,若针对本次采购专门制作样品,中标了当然好,如果不中标,样品如何处理将是一个很现实的难题。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使许多供应商望而却步,即使购买了招标文件也只好放弃。据笔者了解,有许多采购人就是利用供应商的这种心理,从而达到缩小竞争范围的目的。
其次,是提供实物样品的评审价值不大。在评审过程中经评委评审选出的样品,绝大多数在执行过程中都被修改过。修改内容含式样、材质等,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因素是单独制作样品参加投标成本较高,只能选用替代的样品。还有就是在执行过程中,中标供应商的式样未被选中,而选中了未中标供应商的,这些样品摆放在一起,相互参照或仿制就不可避免。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值得我们深思。
再其次,为了方便样品的摆放,上海办公家具评标地点也只能选在样品摆放地点或附近,给评标工作增加了难度。一是评标的保密难度增加;二是样品保管问题,给评审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三是样品不仅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且增加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成本(场地、人员、交通等费用的增加)。
因此,针对政府采购非标产品(如家具类产品)的采购,笔者建议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后,由采购人按排序首先要求第一顺序候选人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实物样品,实物样品符合招标要求,即确定为中标人,不符合要求则由第二候选人递补,依此类推,且由候选供应商提供样品供采购人确认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
当然,财政部第18号令中第61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政府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不过,笔者认为,在不违反此规定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应该可以与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一些细节上的谈判,如由候选供应商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方案提供样品。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法规依据充分,且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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