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十年中,“用户数据”在亚马逊,阿里巴巴,谷歌等公司的崛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数据驱动的经济中,数据可以成为公司创造重大竞争优势的核心经济资产。另外,由于数据跟踪用户的行为和偏好,有针对性地提供和改善其产品和服务,从而从这些产品和服务中获利,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个人数据作为关键输入业务模型和策略,从而获取有关竞争优势的数据,以及寻求并购。
当数字市场中的企业合并时,在一个企业控制下的消费者数据的范围和规模将大大扩展,这可能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并增加隐私风险。在传统的合并审核中,竞争管理机构只关注交易所带来的价格影响,而较少关注其他非价格影响。但是,面对以数据为驱动的合并,这种以价格为中心的分析框架可能会导致一些无竞争性的合并得到无条件的批准,并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未来成本。在数字经济领域,早期文献主要讨论质量竞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是否应将隐私保护纳入反托拉斯分析的框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数据和大数据的定义来看,数据的规模,价值和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大数据,随着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力量的紧密联系,由此产生的数据垄断可能排在第四位,针对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所面临挑战的隐私风险反托拉斯分析,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寡头的数字平台给数亿用户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数据隐私威胁。对于数据隐私问题,一些部门法律也有相应的法规和保护,例如侵权法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安全法中对网络平台施加的保护和监管义务,以及对“个人权利”的讨论。信息保护法”。但是,关于竞争政策是否以及如何应对数据隐私的研究很少。当缺乏其他保护方法并且隐私损害与竞争损害相交时,反垄断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来考虑隐私维度。
尽管反垄断法不能完全忽略由数据驱动的并购带来的隐私风险,但目前应谨慎地将隐私问题纳入反托拉斯分析中。纯粹的隐私侵权法,数据保护等。只有当隐私保护和竞争问题密切相关时,应对反垄断执法和相应的分析框架是否应采取具体行动才具有反竞争作用,以扩大竞争范围。减少隐私与实施市场支配地位密切相关,类似于这种情况,反托拉斯法可以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否则执法主体会产生更多的冲突,不利于解决问题,也不能有利于达到竞争法的目标。竞争执法机构除了在理论上满足某些条件外,还应在实践中仔细权衡提高效率和保护隐私的利益。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隐私,竞争等问题交织在一起,使相关法律的适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而紧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加强竞争执法机构与其他有关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联系,以促进企业在实现有效市场竞争的政策目标的同时更好地提供隐私服务并加强隐私保护,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损害消费者利益。
作者: curton, 来源:面包板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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