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难免出现“不理解”,“态度不好”等现象,彼此之间可能会产生一些“摩擦”和“过节”,但无论如何,不至于发展到辱骂公民的地步。可在奉节,当地民政部门却走向反面,导演了“骂人公文”的荒唐闹剧。
52岁的卢先生是奉节人,1975年退伍后回到奉节工作。由于自己在部队因公受伤,他要求奉节县民政局评残。之后,卢先生的伤情被评为三等甲级。卢先生认为评残低了,要求民政部门提升为一等。民政局在国家机关公文中称当事人是在“耍赖”,还说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上月底,市二中院认为奉节县民政局的这一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
这大概是开了先河。不仅输了关系要赔偿,而且丢了形象,遗臭万年事大,这就叫做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我就纳闷,本该避免的
高空作业平台事情,竟然发展到这种地步,通俗地说,实在是丢人现眼,专业地说,简直是道德沦丧,权力耻辱感丧失。
犯这种低级乃至低俗的错误,稍加分析,不难发现,该局某些领导干部连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公文写作和法律常识都不具备,真不知平时怎么开展工作,对待来访人员的服务态度又如何,但凭这次“意外”就足以令其公信力受损。如今,要想挽回受损的公信力,还真有难度。要知道,缺乏“基础”,从头开始,要学的东西很多呀。
首先,民政单位是政府职能部门,民政干部是公务员,靠老百姓养活,对待来访人员,要有最起码的人文素养和情怀,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依据政策答复,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服,即便对方“误解”导致行为过激,也不应骂人,而应劝说其不要“闹事”。换言之,要有这种宽容的
汽轮机道德雅量。毕竟,干部不是普通百姓,民政部门也不是放牛场。
其次,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来访人员提出和要求解决的问题,要依据政策进行书面答复。最为关键的是,书面答复中还必须加入“对本答复有异义,自即日起某某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类的条款,以起到补充提醒的作用。如此一来,来访人员认为对答复不妥或存在问题,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民政部门。至于作出处理意见,那是政府法制办的工作,民政部门是不能越权做事的,否则,也是滥权行为。
再次,公文代表政府形象和威信,具有不可亵渎的严肃性,撰写公文同样如此。在公文中指桑骂槐地骂人,这是公文最忌讳的,完全是对公文的亵渎。
看来,“骂人公文”得以出炉,说明某些民政干部连基本的日常工作常识都还不具备;闹出这样的洋相,也说明他们对自己的
背压式汽轮机角色定位还比较模糊、工作中不注重学习,而又狂妄自大。对此,当务之急是,除法律判决外,要对所有涉及的“肇事”人员进行严厉的问责和严格查处,让他们长点记性和能够有所警醒,同时他们也还得好好补上日常工作常识这门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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