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根据有关立法流程和“二审三表决”的原则,还将进行第二次审议再最终表决,不过坊间普遍预期,该项法规有望在2009年上半年正式出台。
这是首部地方性金融立法。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认为这部法规的意义十分重大:“上海第一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出金融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的地方法规,一旦获通过,上海将更好地加快政府自身改革,尤其在配合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和国家金融中心建设大战略上形成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
但事实上,地方金融立法也是被迫之举。首先,中国的金融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尽管实际政策上对上海有所倾斜,例如央行上海总部的建立等,但并没有动摇金融立法权在中央的基本事实。此前上海尽管提出建设金融中心的口号,例如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尽快把上海建设成为开心农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带动长江三角洲和整个长江流域地区经济新飞跃”至今已历时17年。在2004年7月,胡锦涛在上海视察时提出“要继续推进上海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建设”,再次表述了推进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说法。而2006年,国家发改委更是批复上海可以“以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为载体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2008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听取上海市委、市政府工作汇报时指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国家的战略任务,国家要加强协调和指导,主要还是靠地方。虽然有诸多的表述,但并没有实质性的全国性法律作为依据,来证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地位。
其次,2008年来自北京市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以及更早的2003深圳市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若干规定》,也从地方竞争的角度也给上海施加了压力。一直寻求一个“正统”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上海,从地方金融立法的角度突破,恐怕也是一种无奈的创新。
当然,不管从何种角度来衡量,在大陆上海都是当之无愧的金融中心。因此上海的此番举动也会被认为是加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有力保障。有意思的问题是,上海为何选择在金融风暴的情况下,出台一个旨在加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又如何在这个地方性立法中反应釜平衡创新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这涉及到对待危机的两种不同思路。第一种思路认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蕴含着两类不同的风险:一类是金融开放所带来的风险,新兴市场国家尤其容易在金融开放过程中遭遇热钱狙击的危险,热钱大进大出,影响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安全;另一类是内部金融创新的风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尽管能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而近在眼前的例子就是次贷危机。因此在危机肆虐的情况下,应该谨慎对待开放和创新,对待金融中心建设也应该趋于更加谨慎的态度。
但第二种思路才是上海的选择。第二种思路认为正是因为出现了危机,才需要创新来寻找出路。在危机的情况下也必须面对两个重要的问题:首先是如何应对当下的危机;其次是危机之后如何谋求新的发展。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依赖于金融创新,而不是故步自封。而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步伐,得益于这样一个判断,即大陆目前的金融创新程度远远不足,而不是创新过度使得创新的风险已经远超过创新的收益,而目前上海金融的现状可能是停留在创新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风险的阶段。上海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方星海在2月21日 “2009第一届中国财富与资产管理论坛”上就表示,目前上海的金融产品太少,创新太慢,竞争不够充分。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上海市提出了“以金融市场建设为核心、以金融改革发展先行先试和营造金融发展环境为重点”的基本思路。这并非空话一句,而是要在资金投入上加以配套,《条例(草案)》明确设立“上海金融发展资金”,并规定该资金主要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这也不难看出上海对金融创新的态度,以及反应锅利用金融创新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策略。
那么除了立法上进行推进外,上海当下切实可行的选择又是什么呢?金融风暴的持续影响是进一步金融开放的阻力,因此短期内的选择并非走出去扩展国际市场,而是配合拉动内需的宏观政策,来打开国内市场。上海需要展现一种低调的雄心,将更多的措施落实到行动上,而非纸面文章。地方性立法推进金融中心建设,是开了一个好头;事实上,目前上海也意识到服务好长三角地区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首要任务。接下来,进一步落实《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将决定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步伐是否稳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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