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星无卡加密升级消息传出,业界为之震惊,从法律层面看,广电总局做的并没有错,毕竟早在1993年,国务院已经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业界俗称129号文的文件严令禁止个人安装卫星电视接收机顶盒,如果说这个规定是符合当年的历史环境,在21世纪数字电视已经逐步普及的今天,129号文显然已经伤害了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利益。
在业界开始讨论互联网电视是否可以推广的今天,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如果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农村居民,正处于可能没有电视可看的窘境,之前的模拟信号在很多地区已经被当地广电部门减弱信号以便推广数字地面广播,收看卫星电视又违反国家的法令法规,时光进入21世纪,大多数守法的农村消费者依然维系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收看模拟电视的习惯,甚至由于发射功率降低无法达到当年的收视效果。
2007年上海泰景推出模拟手机电视,很多人都认为应当定位农村市场,毕竟农村地区没有有线电视,模拟信号会好很多,其实经过测试远不是如此,在许多农村地区模拟电视信号的强度甚至远弱于高楼林立的城市,正因为如此,模拟电视手机虽然可以带动山寨手机横行世界,却无法在大陆市场立足,由此也可以看到大陆模拟电视市场的现状。
对于农村地区,离开了模拟电视信号,唯一可用的便是卫星电视接收,可惜1993年的129号文却严令禁止使用,虽然如此,这些年在很多地区,地方政府对129号文处于模棱两可的态度,也因此造成了这些年卫星电视接收终端迅速普及,特别是2008年随着中鑫九号直播星升空,直播星机顶盒在2009年一年内销量接近4000万部,直播星机顶盒也就是业界所说的黑盒子,之所以如此称谓,也是因为国务院的129号文,之所以黑盒子能够在一年不到时间普及至中国超过一亿人口的4000万家庭,老杳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大多数农村地区正处于没有电视可看或没有高质量电视信号可看的窘境。
没有人明知违法依然挑战法律,特别对于中国众多的农民朋友,广电总局可以依然剥夺4000万黑盒子用户的直播星收视权,却没有提供取代的收视方案,这些年广电总局一直在边缘山区推广卫星电视,却忽略了即使在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居民合法的收视环境其实并不比边缘山区强多少,国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向边远山区发放卫星电视机顶盒,却忽略较发达地区消费者的利益,既然禁止黑盒子的使用,就应当允许个人购买收费直播卫星机顶盒,无论从哪方面看1993年制定的129号文都已经到了该取消的时候。
有朋友可能认为在东部发达地区,国家可以提供地面国标信号用于收看电视节目,殊不知无论传播节目数量及质量,地面国标远远无法同直播星相比,老杳倒建议集成地面国标及直播星信号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这也是幅员辽阔的中国最适合的数字电视解决方案,既可以通过直播星提供卫视节目,也可以通过地面国标提供当地节目,前提是国家要取消已经过时的129号文。
大禹治水,以疏导代替封堵,国家治理直播星同样不宜强行禁止,否则只能令消费者从直播星转至其他的卫星电视,从违法走向违法,放开直播星个人家庭的收视权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强烈建议政府取消129号文,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收视环境。(作者,老杳)
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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