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国外认证/检测结果原则
??承认国外认证/检测结果原则
??遵循国际惯例,认证/检测结果的互认是以政府或政府承认/机构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为基础
??强制性产品认证为国家制度,以政府间或政府承认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
??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CB体系成员,目前
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只承认IECEE CB 体系成员组织出具的CB证书(在我国承诺的标
准范围内)
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CB检测证书的原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仅认可我国加入IECEE —CB体系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
??认可CB证书时,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补做国家差异的权利(即使CB报告附有国家差异的
试验内容);
??CB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即
??附有相对应的CB报告;
??IECEE-CB体系内具备颁发CB证书资格的正式成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出具的CB证书和报告,颁发该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必须是我国(NCB)认可范围内的标准,且应不低于我国现行标准对应IEC标准的版本;
?? CB证书已超过三年,NCB应提出质疑;
??CB证书和CB报告中出现“R.O.C”(中华民国)字样的不予认可。
?? CB报告中的关键件原则上予以认可,但应核查报告中部件获证的信息及满足的标准信息,并核查部件选择的适用性,保留复查的权利;CB报告和CB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 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若两个申请人不一致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双方责任等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否则对于我国标准的偏离应补测相应的内容要求。
?送样与检测凡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原则上均应送一台样机进行核查,按我国现行标准的有关条款,补做差异试验;当对CB某些条款的结论有怀疑时,应补做相应试验。
文章评论(0条评论)
登录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