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年底,是催款收账的高峰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例,供销双方好像都有道理,着实让人迷惑。
文中数据可能和实际稍有偏差,基本和实际情况一致。
某S公司出产品给某Y公司,Y公司销售给终端客户,共计2200套,不含税货款总额45000元,预付30%,余款月结,质保两年,合同约定如果Y公司产品交付客户后发现质量问题,Y公司将暂停货款支付,待双方协商一致后再支付。
供销双方约定产品在2012年5月内分批交付,Y公司付预付款后开始交货。
签完合同后S公司开始备货,第一批约300套做好后通知Y公司支付预付款以便发货,此时Y公司以钱在公司对公账户无法取现金为由不支付预付款,让S公司前去拿支票。(这里解释一下公司对公账户,如果是通过对公账户付的款,一般都是需要按规定缴税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缴税比例在没有进项的情况下会达到17%+2%=19%,因为S公司答应的是不含税价,收支票意味着要缴19%的税,故无法接受支票,公帐中的钱可以到银行通过取备用金的方式取现金的,只是取现视银行规定有额度和次数限制)
S公司认为300套产品不付款在可接受范围之内,于是在Y公司没有支付预付款的条件下将首批300套发货给Y公司,同时开始生产第二批。
此时S公司自己发现产品某个元件来料出现批次不良,会导致S公司的产品可靠性下降,不良品刚好是用到出给Y公司的产品上,于是S公司将此情况通知Y公司,让Y公司将第一批300套运回返修,Y公司说这批产品已经交付他们的外地客户,无法返修,S公司希望Y公司和其客户协商,S公司愿意承担返修导致其客户那边产生的人工等费用,Y公司坚称客户不答应返修,最后S公司另外提供100套备品给Y公司,如果Y公司客户使用中发现有损坏直接换用备品,Y公司表示认可。
S公司做完第二批后因Y公司没有支付预付款停止供货,在Y公司付款10000元后继续供货,并在当月按约交完全部货物。
其后双方单据不良数量为将近20个,8月份起S公司开始催收货款,一开始为电话、邮件方式催收,Y公司采取回避态度。10月份S公司派人前去Y公司上门催收,Y公司以产品有质量问题,被其客户罚款十多万,造成Y公司几百万的订单丢失,不支付剩余货款。
2012年10月~2013年12月间,S公司一直向Y公司催讨货款,表示如果Y公司只要提供其客户的罚款书面凭据,S公司愿意赔偿其损失。Y公司改口称其客户罚款没有十多万,没有相关书面凭据,客户对其罚款数额为12000元,经过一番讲数过程后S公司表示如果春节前付款,可以接受扣款12000元。
2013年1月下旬,S公司再次向Y公司催款,Y公司改口要扣款15000,说其可会对其罚款是这个数目,余款春节后3月份支付。S公司发飙,派人上门驻场催讨,让人24小时轮流贴身不离Y公司老板,接下来就像电影里面的情节,Y公司报警,警察过来了解情况后建议上法院,Y公司再报警,警察再过来,再建议上法院,就差泼油漆的情节了。S公司的人不吵不闹不打不骂,就是一条,Y公司老板到哪里他们就跟到哪里,晚上Y公司老板不敢回家去住酒店,他们也跟到酒店。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扣款一部分,付款一部分,余款改打欠条。
对于这个案例,从情节看好像是Y公司不讲理,恶意不付款;从合同看好像是Y公司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合同中确实有待双方协商一致后再付款的约定。
一般的经济合同,都会在最后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现在我个人有个疑问,如果真的是Y公司恶意让协商永远都达不成,那S公司是不是永远都收不到这款了?如果S公司去法院,能够打赢这官司吗?
用户1610239 2014-2-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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