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网吧帝国》 作者:赵福军
中国互联网从1994年启程,1996年逐步民间化,至今已经走过了16个年头。
面对“人生如狗”的互联网,16年时间,已经让自由竞争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日益趋向于垄断格局。
目前,在门户、IM、游戏、电子商务、搜索等众多细分领域,众多的市场领先者们已经凭借多年的用户积淀和市场拓展,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垄断调查研究报告》披露行业垄断现状
近日,我国首部“互联网垄断调查研究报告”由互联网实验室发布,该报告选择了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电子商务三个领域,分别以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作为研究对象,报告指出:
2010年第三季度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76.56%,在即时通讯市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2010年第三季度百度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72.3%,在搜索引擎市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2010年第三季度阿里巴巴网站在B2B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54.39%,另外淘宝、支付宝也处于细分行业领先地位,在电子商务市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无独有偶,之前有法易网王丰昌起诉腾讯,如今 2月18日,互动百科称已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了针对百度公司的反垄断调查申请书,申请对百度处以7.9亿元人民币罚款。同样被提起反垄断诉讼的还有搜索巨头谷歌,法国垂直搜索引擎公司1plusV本周二再次向欧盟投诉谷歌,称谷歌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应该说这是继3Q大战之后的又一轮互联网反垄断新浪潮。
前几天爆发的“阿里门”,正是由于阿里巴巴处于电商领域的垄断地位,才导致此事的发生。阿里系高层引咎辞职和员工震荡,本质是法律而非企业道德问题,不会因为卫哲、李旭晖等的引咎辞职,以及100名销售人员的被开而改变。从组织结构上看,阿里系不仅仅是价值观出现了偏移,更可怕的是组织本身出现了违规式的“逆淘汰”,如果再不“刮骨”自裁,只怕要病入膏肓了。
反垄断执法机构急需“亮剑”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法定垄断行为主要体现在“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说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也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对于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本身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互联网垄断调查研究报告”指出:“用户锁定效应”与“赢者+通吃效应”是互联网行业垄断形成与强化的两大机制。其实从品牌用户心智占据的角度看,在市场中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都是促使用户对之形成依赖或服务绑定,例如“有问题百度一下”、“网络聊天用QQ”、“阿里巴巴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等。百度、腾讯、阿里巴巴分别以搜索、IM、电子商务为圆心,通过多元化策略,实现了各自平台型厂商的转型、发展之路。
这些都是值得互联网产业后进入者总结和学习的,但是如果这些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搭售、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歧视性垄断等),达成垄断协议,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那么就要被反垄断法律制裁了。
互联网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联合缔结垄断协议等。例如目前百度针对互动百科的屏蔽或降权处理行为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3Q大战中,金山、傲游、可牛、百度和搜狗联合宣布的不兼容360安全软件行为,就属于缔结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
但是从2008年8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至今已颁行两年多,但针对互联网领域,仍旧未见执法机构进行实质性“亮剑”,互联网反垄断仍旧处于理论研讨阶段,这也促使该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效力被业界质疑。如果法律被颁行但却不能被执法机构严格执行,而是被束之高阁,那么妨碍自由竞争的各类垄断行为,仍旧会在未来充斥中国的互联网产业,遭殃的仍旧无辜网民或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竞争者。
笔者呼吁,针对中国互联网产业领域中的各类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出手时就出手,该亮剑时就亮剑,否则就对不起立法之路上十三年磨一剑的艰辛历程了。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十三年磨一剑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2008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开始施行。
版权声明:本博文章均为原创,仅代表博主个人言论,与任何官方或非官方组织无关,未经作者授权,严禁任何媒体转载,违者必纠。
联系方式如下:QQ:1834282739 E-mail:zhaofujun_1981@163.com
文章评论(0条评论)
登录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