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查阅方正科技2009年度报一季报时无意中发现了以下条款,特与诸位分享:
2010年1月8日,方正集团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
(1)在方正集团仍然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推荐的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仍占控制地位的情况下,许可公司无限期、无偿使用方正集团的“方正”“FOUNDER”等商标;
(2)如果方正集团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推荐的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不占控制地位,公司可以选择不再使用方正集团的“方正”“FOUNDER”等商标,也可以选择使用,使用期限为方正集团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推荐的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不占控制地位之日起三年,使用费每年不超过公司年销售收入的1%。,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三年之后商标使用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方正集团交纳品牌使用费。
李易的结论:透过这份财报,我们隐隐约约感觉到方正科技和方正集团之间那么一点点微妙的变化,至于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上述条款的诞生,那就有待内幕人士跟帖爆料了。
用户1284259 2010-5-6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