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眼睛看中国的数字电视标准
今年8月26日,期盼已久的中国数字电视标准终于发布了,虽然说已是迟来了的爱,但对于中国人民来说无疑不是一件大喜事。
然而,对于一些稍微对电视机常识有些了解的人来说,根本就高兴不起来。因为,8月26日公布的中国数字电视标准只不过是一个地面广播传输标准,这个标准只是3个数字电视标准之中的一个,其它两个是有线数字电视标准和卫星数字电视标准,而后面两个重要数字电视标准,中国很多地方电视台早已在三年前还等不及中国数字电视地面标准出台,就急不可待的把欧洲的DVB-C有线数字电视标准和DVB-S卫星数字电视标准用上了。如果中国数字电视地面标准不是今年8月26日正式公布,很多中国人还都可能认为,中国的数字电视标准就是DVB。
更可笑的是,今年8月26日公布的中国数字电视地面标准,不是一个单一的数字电视地面标准,而是两个半数字电视地面标准强拗在一起的组合,或简称为250(%)中国数字电视地面标准。其中包括:一个清华大学的“DMB-T”多载波调制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一个上海交通大学的ADTB-T单载波调制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还有半个是广科院的信道编码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
清华大学的“DMB-T”多载波调制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的技术与欧洲的DVB-T多载波调制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的技术很接近,不过也作了些技术改进,把“OFDM”调制改为“COFDM”调制,对帧同步作了些技术改进。
上海交通大学的ADTB-T单载波调制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与美国的ATSC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的技术很相近,但也作了些技术改进,如把“8VSB”调制改为“16QAM”调制。
广科院的信道编码技术就是有意让别人的信道编码方法与中国的信道编码不兼容。一个表示是自己的专利技术,另一个是将来的电视节目互相不能看,好自己加密。
由于三个标准要融合在一起,因此不能叫三个标准,只能叫三个方案。即:中国数字电视地面标准不但要融合上海交大的单载波方案和清华的多载波方案,还要融合广科院的编码方案。中国的电视机生产厂要把这三种电视制式融合在一起,比把PAL、SECAM、NTSC三种世界电视制式融合在一起难度还要大。况且,数字电视标准还必须包括有线数字电视标准和卫星数字电视标准,如果把这几个标准的技术全部融合在一起,难度更大。这无疑要增加中国老百姓购买电视机的成本,并且使用的时候还要给这多家数字电视标准制定人交专利费和使用费。好在是中国的电视机生产厂正闲得没正经事干,中国的老百姓已经富得出油钱没地方花。
那些声称采用中国新标准的数字电视将给中国的电视机生产企业带来3万多亿元的市场,就是要通过这样折蹭出来的。这只不过是一个画饼,数字电视的概念经过多年抄作,早已把老百姓的脑袋搞晕了,谁还会相信。
本来就难以继日的中国电视机生产企业,如今要生产这种高成本的多制式数字电视机,会比原来的模拟电视机更好卖吗?本来一打开电视机电源开关就可以收看电视节目,而现在却需要先到银行充值,然后再把CA卡插入机顶盒或电视机,最后再用两个遥控器互相摆弄半天,好不容易才让电视机出现图像,这样的电视机好用吗?
还有,中国的数字电视标准与国外的数字电视标准相比,在技术上毫无优越性,别人不可能采用,将来也不可能升为国际标准;而中国的电视制式与国际不兼容,不但不利于中国电视机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口,同时,也失去了一次中国家电企业与国外家电企业互相交流技术的机会。
而那些制定标准的人一次又一次告诉人们,如果采用了他们的标准,每年就可以少交几百亿的专利费。这是一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说法,根本就没有理论根据。
我们知道,专利法有一个区域性,如果别人没有到我们国家来申请专利,那怕我们的产品使用了他人的技术,这也不算侵权。虽然,中国的专利法于1985年就诞生了,但实际上二十多年来基本上就没有认真执行过,连中国人自己都很少知道,什么是专利法,外国人更不知道什么是中国专利。因此,到中国来申请专利的外国人更是少得可怜,直到2003年,因为中国想要加入WTO的时候,国外企业才开始到中国大量申请专利,并且申请专利的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是工厂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为什么国外企业迟迟的到了2003年才到中国申请专利,因为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偏离国际贸易市场的轨道将近60年,如果不是中国想要加入WTO组织,别人也不敢贸然踏入中国的土地申请专利试一试。不过,就是中国非常希望加入WTO组织,最早也要等到今年年底以后才能算正式加入,而在中国还没有正式加入WTO组织之前,中国对外国人的游戏法则可以一概不认。
另外,中国的专利法是中国人制定的,并不是外国人制定的,特别是中国的专利法中有一个实用新型专利法则,是国外大部分国家没有的。光这一条就可令外国人生畏,因为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是不用经过审查的,不管你申请什么样内容的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中国的专利法则都可以被受权和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中国人生产的任何产品,只要给中国专利局交过挂号费,在中国都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中国的集成电路专利法与国外的集成电路专利法也不相同,外国人已经用过的集成电路不能到中国境内再申请专利,而中国人申请的集成电路专利也不需要经过进行实质审查,只需要交上2050元专利登记费给中国专利局,就可以得到授权保护。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使用的集成电路在中国都不受保护,中国人可以尽情开怀地使用。
既然,外国人于2003年以前很少到中国申请专利,那么,他们有什么理由要到中国来收专利费。就算他们正好于2003年到中国境内申请了专利,那他们的专利也要等到2006年以后才会被授权和开始生效,然后才可以开始向中国人收取专利费,因为发明专利需要等待审查三年。
事实上,直到今天为止,外国人在中国的土地上基本上还有收到过中国人的一分钱专利费。至于到了2006年以后,外国人该不该到中国来收专利费,这个大家都明白。既然大家同在一条起跑线上,为什么别人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就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何况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费用差不多是中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费用的十倍。
2006年以后,是不是外国人在中国申请的专利被授权后,可以从中国的数字电视标准中每年收取几百亿的专利费,现在谁也说不清楚;国内很多有线电视台早已把国外的DVB-C和DVB-S数字电视标准用上了,每年要给别人交多少专利费,我们也不清楚;还有,将来中国的数字电视标准技术专利拥有者要不要向电视用户收费,我们更不清楚。
没有人不相信,在中国的数字电视标准技术中没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数字电视技术标准中,只要外国人没有到过中国申请专利的,中国人都可以申请专利;或者外国人已经在中国申请了专利的,而中国人还可以再次在他们发明专利技术的基础上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就连电视发射天线,只要天线的高度比别人的相差1个微米,同样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因此,每个从发射天线发射出去的电波,都可以向中国的电视机用户收费。
用户1268288 2010-7-23 14:02
陶老实话中听,最好是说给市长们
用户1059932 2006-12-22 10:19
没有市场竞争,经济就不可能搞活,但市场竞争并不是让企业变成动物家园,弱肉强食。实行专利法或专利收费的积极作用就是避免恶性竞争,或无序竞争。让参与竞争的企业更有序,大家都愿意遵守游戏法则,使企业之间既有竞争也有谦让,不要让所有企业都去争夺同一快蛋糕,让企业死得更快。认真执行专利法是避免企业过分竞争的有效法则,也是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好方法。
我们知道,社会资源(人力、财力、物力等)总是有限的,你在某方面支出多了,在另一方面支出就少了。如果大家都把资源集中在某个方面进行势力竞争,而不是利用能效来竞争,社会资源配置总有一天会失去平衡。不但会浪费社会资源,并且还会:一个人付出同样多的劳动所得到的报酬,只相当于别人付出同样多劳动获得报酬的几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这样公平吗?在经济学上有个机会成本,如果你在某方面进行了投资,并得到了回报,但同时你也会失去了在另一方面投资的机会,或许你在另一方面投资所得到的回报还要比你在这方面投资的回报大。
假设,同一个项目,如果只有一个人投资,肯定能会赚钱;但两个人同时投资,可能不亏也不赚;但三个人同时投资,肯定要亏。作为政府,或者资源管理者,会让你三个人同时投资一个项目,来浪费资源吗?那么这个项目到底让给谁,总得有个游戏法则来让大家和平竞争,或和平相让吧。要么把资源让给利用率最高者;要么进行抽签;要么耍阴谋买通资源管理者,把资源让给你。
目前,专利法就是项目优先权中最好的选择法则,起码它比抽签法要公平一些。如果让政府指定把项目让给谁,你作为局外人,你有没有意见?
6C联盟提出要向中国的DVD生产厂商收专利费,仅仅只是对DVD出口厂商提出要收专利费,对国内销售DVD的生产厂商并没有提出要收专利费。而只因为6C联盟提出要向中国的DVD出口生产厂商收专利费,中国的几百个DVD生产厂商就纷纷倒闭了,这个能怪6C联盟吗?如果中国的DVD产品不出口,它能生存得多久?据统计,2003年,中国从事DVD产品生产的企业有2000多家,每年8000多万台的产量,最后要卖给谁?全部卖给中国人,中国人也受不了,全部卖给外国人,别人更受不了?况且国外同样也有DVD生产厂,别人还要不要生存呢?因此,这种灾难或迟或早总是要发生的。且要记住,世界是有国界的,别人也不会允许其他国家把祸水引向自己的国家。(待读)
用户1182339 2006-12-18 15:40
看到陶所长的评论,略感诧异。
对数字电视的技术,本人不敢有任何言语。但是关于专利费,陶所长的评论未免过于偏激。
其实,专利及专利费费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内容,成为阻挡其他企业进入竞争的有效武器。3C/6C等费用,造成国内DVD企业的重大负担,这是众所周知的。国外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非常重视专利及专利费,在产品的成本核算中都考虑了专利费,绝不可能是等专利持有人3年申请取得后才考虑成本中计算专利费的。同时,这些跨国企业非常重视专利的交叉许可,从而降低专利费的支付。
如果我们的企业都没有拥有专利,那么,专利费的设定、比率,则只能任由专利许可人来设定,虽然可以通过谈判获得部分的减少,但基本上都没于什么言语的权利,特别是加入WTO后。3C/6C就是一个典型。
因此,我们务必需要重视专利的取得。当然,国内以政府为主导的标准、专利,在考虑费用的时候,务必要考虑国内消费者的利益,这样才可能获得最大的支持。
有感而发,不足之处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