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针对高通提起各式反垄断诉讼后,苹果也针对基频专利使用授权金等问题,在美国与中国两地针对高通提出各项指控,为何苹果在此时提出这样的官司,非要把事情弄大不可?而双方的争议何在呢?
2017 年 1 月 20 日,继中国国家发展及改革委员会(China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简称发改委)、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KFTC)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相继指控无线通讯芯片制造大厂高通(Qualcomm)从事市场垄断行为后不久,美国苹果公司(Apple)亦选择在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对高通提出违反契约义务(breach of contract)、专利权利耗尽(exhaustion)、从事市场垄断行为(monopolization)、无侵权或降低权利金等多项指控。
高通回应苹果指控毫无根据,将在全球法院捍卫自己的商业模式。由于双方对此的争议并不只影响双方营收,重要的是其争议结果不但会影响 iPhone 目前的终端价格,甚至也会影响 Android 手机的价格,影响全球消费者甚巨,故本文将试着讨论双方攻防的争议点。
名词背景介绍:SSO、SEP、F/RAND
SSO 指的是各国际标准组织(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如 IEEE(电机电子工程协会)等,其由众多厂商组成为了达成共同标准的目标(如大家熟知的 Wi-Fi,以免各厂商自行制造导致相互产品之间不相容)所参与的协会。国际上的 SSO 非常多,除了 IEEE,主管通讯与影像的国际电信组织(ITU)、包含制定内存标准的联合电子设备工程会议(JEDEC),提案过去 3G / 4G 甚至未来 5G 通讯的第三代合作伙伴(3GPP),甚至欧洲区域的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都属于 SSO 的一种。
而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就是各 SSO 在制定如资通讯标准(如 Wi-Fi)的过程中,各参与厂商将其正在申请或已获核准、有可能与制定标准相关的专利,同时 SSO 也要求各个参与厂商都必须自行公开 SEP。请注意,这是厂商在 SSO 所自行提供的,换言之,厂商提供的专利到底是不是真的与标准有关,都还是未定之天,能够判定的只有审理当地的法院。这也是为何苹果在本案指控并未因产品(如 iPhone、iPad)符合标准(如支持 WiFi 或是 LTE)就一定会侵犯高通专利的原因。
由于 SEP 即有可能为标准的一部分,如果真的被纳入标准,等于该厂商的专利将随着符合标准的产品一路放大。如果没有得到专利所有权人的授权,符合标准就等于侵权的代名词。有鉴于此,所有的 SSO 都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厂商必须要签属同意以 F/RAND 为 Fair(公平)、Reasonable(合理)、And Non-Discrimination(非歧视),即所谓的 F/RAND 原则授与其他人专利的义务,不得违反。以 JEDEC 为例,其公开明示如果有会员拒绝同意此授权原则,必须在发出拒绝通知给委员会后的 120 天内离开 JEDEC。
JEDEC 之所以会要求是因为早年曾经发生过 Rambus 控告全球多家厂商的效应。因为早年的资通讯产品并不像现在从个人电脑(PC)、笔记本电脑、手机到穿戴式设备(智能手表、智能眼镜)琳琅满目,早年几乎以 PC 为大宗。
而在 PC 的架构内,除了 Wintel 主导的标准,唯一会需要多家厂商共同制定的标准就属 DRAM,当年 Rambus 参与了 DDR 标准时,其提出了包含可程序化的 CAS latency,甚至 DDR 一定会用到芯片内(on chip)PLL/DLL 等技术都被 Rambus 申请为其专利,待 DDR 标准制定完成后又不愿意授与专利给竞争对手与品牌厂商,不但替自己引起反垄断(Antitrust)的麻烦,更造成了所有资通讯厂商的困扰。
因此,所有 SSO 对于参与标准制定的厂商都要求必须遵守 F/RAND 原则授与他人权利。
来源:Technews科技新报
苹果在本案的诉求主要包括:
一、针对高通所持有之 CDMA/LTE 通讯标准相关专利提出未 SEP 或者降低既有权利金比率条件至符合 F/RAND 原则,特别是权利金计算方面,应以包含专利发明之最小可计量单位(如基频芯片)价格为计算基础,而非整个苹果整机价格。
二、倘若苹果承包商(Contracted Manufacture,CM)与高通子公司之芯片供销情形,已构成专利权耗尽,则苹果理当无必要取得高通 SEPs 授权。
三、高通应履行商业合作与专利协议(Business Cooperation and Patent Agreement,BCPA)条款,支付每季 10 亿美元回扣(Rebate)给苹果。
四、要求法院禁止高通未来再就 SEPs 授权订立不合理限制条件。
苹果为何对高通开战?
面对产品侵犯他人专利的策略,只有两种──取得专利所有权人的授权,或直接在法院决战。而在法院决战的结果除了和解、获胜,被判侵权又可分为损害赔偿与产生禁制令。在本案并非专利所有权人指责侵权,而是苹果与高通之间的契约责任、权利金以及指控有关公益相关的反垄断议题。
综观苹果的诉状,虽然指控有上述多个项目,但其核心只有一个──指摘高通的权利金过高。即便与公益有关的反垄断议题也是源自苹果认为高通收取不合理的权利金。
苹果之所以选择在此对高通开战,实乃高端的智能手机成长不如以往,在欧美日几乎只剩换机潮可以期待,面对苹果擅长的高端智能手机市场饱和,其再也无法无视高通收取过高的权利金。而苹果为何在此出手也有脉络可循,因为透过 SEP 收取高额权利金已非国际上各国法院裁决的趋势,以下列两个与 SEP 有关的判例为例说明:
- Google(Moto)vs. 微软(Microsoft)
2010 年 Motorola(Moto)为了回应微软不满 Moto 不愿意缴交微软拥有的 Android 权利金所产生的诉讼,在美国地方法院反诉微软 Xbox 侵犯了包含物件导向架构以及 SEP 的 H.264 以及 IEEE 802.11 专利。而微软除了控告 Moto 原本的专利侵权,之后也追加了指控违反 F/RAND 授权原则,收取权利金过重,以及检举 Moto 滥用 SEP 涉嫌违反垄断法。隔(2011)年,Moto 再把战场延伸到欧洲,于德国法院继续控告微软侵权,逼得微软将原本设于德国负责 Xbox 欧洲的物流中心紧急迁往荷兰。2011 年 8 月 Google 购并了 Moto 之后,这场官司的焦点也转移到 Google 身上。
- Samsung vs. Apple
2011 年苹果首次于美国加州地院控告 Samsung 的 Galaxy 等智能手机侵犯苹果的外观与触摸设计(此皆非 SEP),为了反击苹果,Samsung 陆续于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以及英国法院发起侵权诉讼。指控苹果 iPhone/iPad 侵犯其 UMTS(WCDMA)SEP,并要求核发临时或永久的禁制令,苹果反向欧盟控告 Samsung 涉嫌反垄断,即便 Samsung 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获得胜诉,取得在美国禁售 iPhone 的禁制令,但亦遭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基于公益立场而否决。国际潮流已确认原则上 SEP 无法核发禁制令
上述两案都是以 SEP 有关诉讼案件,且都要求核发禁制令,禁止对手如微软的 Xbox 与苹果的 iPhone 进入欧盟或美国销售,但结果不但没取得禁制令,反而甚至引来反垄断的调查。在 Google 案当中,本来 FTC 已经对 Google 在搜索引擎上面的独占行为做为展开调查,又遇到购并 Moto 所一起带来的官司。
而 Samsung 案中,面对欧盟的调查,Samsung 选择最后自行撤回所有有关 SEP 的诉讼,来避免反垄断的调查继续。以 SEP 做为侵权诉讼的标的,与其他非 SEP 做为标的的最大差别就是专利权人早已在 SSO 签署了 F/RAND 的授权原则,在 Google 案确定了 SEP 专利权人在发动申请禁制令之前都必须先进行以 F/RAND 的授权协商,因此 Google 也随后撤回了对微软关于 SEP 侵权的诉讼。
基于上述两案的结果可得知,目前国际上法院或行政调查机关的主流是朝向限缩 SEP 的专利效力,专利是一种公权力基于保护产业创作发明的鼓励,目标当然是朝促进社会公益为目的,并不只是单单保护专利所有权人个人私有利益而已。如果因为专利的滥用,甚至最后影响了整体社会、产业的发展,此绝非专利立法原意。
如果还有其他补偿救济措施,直接禁售竞争对手产品将会造成整体社会消费者的损失。在确定原则上 SEP 不能直接作为取得禁制令禁售对手产品,那 SEP 是否又可应该做为高额权利金的标的?此乃苹果对高通在本案最主要的诉求目标。
来源:Technews科技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