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载了一起因为写代码太少而被开除的案件。判决书显示,1979年出生的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入职中科尚易公司,岗位为机器视觉算法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6000元/月。
原告公司指出,李某某作为视觉算法工程师,在职72天,只完成了深度学习识别算法422行代码的编写,3D点云算法和多摄像头联合算法代码编写均为0行,其间除去约9天的样本训练和拍摄,也就是63天里每天只写7行代码。原告公司诉称,而作为该职位相同工资水平的员工,同行业同级别每天的正常代码工作量100-200行。此外,李某某在试用期的工作完成程度,严重不符合试用期考核评分的要求,并且在日常工作中多次违反规定越级汇报,以个人主观判断误导领导、传递不实信息影响公司整体工作氛围,严重耽误工作进度和效率。
2021年1月12日,公司向李某某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李某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其与工作岗位不匹配。当天因李某某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双方就解除事宜商谈至下班,下班后李某某未考勤打卡便离开公司,待李某某离开后中科尚易公司称因其不配合交接手续便将李某某的电脑收走。
最终法院裁定:公司以李某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并支付李某某2021年1月1日至12日期间工资13241.37元。(CSDN、快科技)